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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的委托人和第三人间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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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引言

1.1 研究的基本前提:几个基本概念

1.1.1 信托

1.1.2 信托当事人和委托人

1.1.3 第三人

1.1.4 利益关系和利益平衡

1.2 委托人与第三人间的利益关系

1.2.1 两类第三人

1.2.2 委托人和两类第三人间的利益关系

1.3 研究意义

1.3.1 研究的必要性

1.3.2 国内理论研究的缺乏

1.4 主要研究方法

1.4.1 比较分析的方法

1.4.2 历史分析的方法

1.4.3 案例分析的方法

1.4.4 经济分析的方法

第二章 影响委托人和第三人间利益平衡的根本因素: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2.1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2.1.1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的含义

2.1.2 信托财产独立性对委托人和第三人间利益关系的影响

2.1.3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限制

2.2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否定

2.2.1 信托的终止

2.2.2 信托的无效和撤销

第三章 欺诈债权人信托的认定

3.1 英美法系对欺诈债权人信托的认定

3.1.1 英国法

3.1.2 美国法

3.1.3 英美法系中认定委托人欺诈债权人的标准

3.2 大陆法系的规定

3.3 离岸地对欺诈债权人信托的认定

3.3.1 认定委托人欺诈债权人的标准

3.3.2 给予委托人的债权人的时效期间

3.4 中国信托法上的规定

3.5 委托人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

3.6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委托人的权力保留与第三人的应对方式

4.1 委托人在信托中的法定权力

4.2 委托人保留权力的根据

4.2.1 保护财富的控制权是人与生俱来的特性

4.2.2 信托的本质内在包含着委托人控制财产的含义

4.2.3 信托制度功能发展的必然要求

4.2.4 委托人保留权力是市场的必然要求

4.3 委托人经常保留的权力

4.3.1 委托人的撤销权

4.3.2 意向书——保留权力的一种方式

4.3.3 增加或者移除受益人

4.3.4 任命或者自己作为信托的保护人

4.4 委托人保留权力的比较

4.4.1 英国法上委托人的权力保留

4.4.2 美国法上的委托人保留权力

4.4.3 离岸地委托人权力保留问题

4.4.5 大陆法系和中国信托法

4.5 第三人的应对方式

4.5.1 虚假信托(a sham trust)

4.5.2 虚假信托规则

4.5.3 委托人保留权力的边界在哪里

4.6 本章小结

第五章 “超越’’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国际信托:自益离岸信托

5.1 自益离岸信托

5.1.1 自益离岸信托的含义和主要特征

5.1.2 离岸信托对于世界财富的强大吸引力

5.2 自益离岸信托:委托人的“宠儿”,第三人的“梦魇”

5.2.1 自益离岸信托:委托人的“宠儿”

5.2.2 自益离岸信托:第三人的“梦魇”

5.3 在岸地和离岸地间司法体系的“明争暗斗”:自益离岸信托委托人和第三人间利益冲突的集中体现

5.3.1 对于管辖权的争夺

5.3.2 对于委托人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款的认可或拒绝

5.3.3 自益离岸信托的条款的效力之争

5.3.4 在岸地法院行使帮助第三人的特别权力

5.4 如何平衡自益离岸信托委托人和第三人间的利益

5.4.1 承认自益离岸信托的效力应该是在岸地司法体系的必然选择

5.4.2 自益离岸信托不应该被滥用为委托人为所欲为的工具

5.4.3 离岸地和在岸地司法体系需要通过各种合作方式解决利益的平衡问题

5.5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美国国内的财产保护信托对委托人的“纵容"和第三人的对策

6.1 财产保护信托

6.1.1 什么是财产保护信托

6.1.2 财产保护信托的产生

6.2 美国财产保护信托的发展状况

6.2.1 阿拉斯加州(Alaska)

6.2.2 特拉华州(Delaware)

6.2.3 罗德岛州(Rhode Island)

6.2.4 内华达州(Nevada)

6.2.5 犹他州(Utah)

6.2.6 密苏里州(Missouri)

6.2.7 怀俄明州(Wyoming)

6.2.8 小结

6.3 对于财产保护信托的争论

6.3.1 反对财产保护信托的观点

6.3.2 支持财产保护信托的观点

6.4 针对财产保护信托的第三人保护问题

6.5 本章小结

第七章 结论

7.1 一点结论性的观点

7.1.1 委托人和第三人间利益不平衡的状态长期存在

7.1.2 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是评价委托人和第三人间利益平衡的根本衡量标准

7.1.3 信托法律制度研究和国情研究不可偏废

7.2 对于我国信托法的一点意见和建议

7.2.1 毫不动摇地坚持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7.2.2 变公示生效主义为公示对抗主义

7.2.3 对委托人权力扩张的法律支持和限制

7.2.4 实质性加强对第三人的保护力度

7.2.5 特殊信托的适当引入

7.2.6 加强离岸信托的研究和实践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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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信托的委托人和第三人(与委托人直接相关的信托的第三人)间的利益关系为中心,以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及其对委托人与第三人间利益关系的影响为线索,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离岸地以及中国的信托法在这些问题上的同异和差距进行比较,并对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述,进而为中国信托法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粗浅意见。
   引言部分主要讨论了下面几个问题:第一,利益是人们关注的基本问题,包括信托法律制度在内的各种制度需要面对和平衡社会中各种各样错综复杂的冲突着的利益,从而促使社会达到一种基本稳定并逐步发展的状态:第二,解释了信托、信托当事人和委托人、第三人以及利益关系和利益平衡这几个基本概念。这些概念是本文讨论的基石,因此必须明确其基本含义才不至于在基本概念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进行各种复杂的比较和分析;第三,对委托人和第三人间的基本利益关系进行说明,以明确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本文讨论了委托人和委托人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委托人和信托财产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委托人和第三人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突出,委托人和第三人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也因此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第四,探讨本文研究的必要性。从理论研究方面说,大陆信托法学者们对委托人和第三人间的利益关系研究很少,尤其对于自益离岸信托和财产保护信托等新兴信托制度中委托人和第三人间的利益关系的研究非常不够,所以本文的研究从理论上来说非常必要。从信托实践方面说,中国信托制度自恢复以来,一直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之中,即便是在信托法施行以后,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另外,自益离岸信托给各国经济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财产保护信托在美国的发展,也都能充分表明对委托人和第三人间利益关系研究的极端重要性;第五,介绍本文使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比较分析、历史分析、案例分析和经济分析等方法。这部分还简单分析了本文的创新之处以及研究难点等问题。
   第二章主要讨论了影响委托人和第三人间利益关系的根本因素,即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本章的第1节讨论的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对于委托人和第三人间利益关系的影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高度一致地认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正是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导致委托人的债权人和信托财产的利害关系人无法触及信托财产,当然也导致受托人的债权人无法触及信托财产。当然,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是有限制的。第2节讨论了信托财产独立性被否定的几种情况,即广义的信托终止、无效以及被撤销。广义的信托终止包括信托的终止和信托的解除两种情况,一般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信托无效和被撤销虽然原因不同,但是最终的结果都是信托自始无效。当然,信托财产独立性也存在被部分否定的情形。与所有其他国家的公示对抗主义导致信托财产独立性被部分否定不同,我国信托法的公示生效主义会直接导致信托财产独立性可能会被完全否定。这种截然不同的法律规定最终导致了对委托人和第三人间利益关系完全不同的影响。
   第三章主要讨论的是委托人欺诈债权人信托。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信托“天然”地具有逃避债务的功能。欺诈债权人信托是指委托人以损害到期债权的清偿为其设立信托的后果的信托。将欺诈债权人信托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是保护第三人的需要,是平衡委托人和第三人利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法律尊严和保护公共政策的需要。对于委托人和第三人间的利益关系来说,委托人欺诈的认定标准是最关键的问题。
   第四章主要探讨委托人权力的扩张和第三人的应对方式。委托人从最初的不得不完全脱离信托,已经转变为如今的不但拥有一定的法定权利、还可以保留各种各样的权力的信托当事人。英国信托法相对保守,依然很少允许委托人保留多少权力。美国信托法相对比较开放,允许委托人保留广泛的权力,但是比起离岸地司法体系来说,美国信托法还是“相形见绌”。委托人保留权力的本质是在信托中保留足够的控制权,这是具有充分的现实依据的。委托人保留较多的权力会对第三人的权益产生很大的影响。通过法院将委托人的财产安排定性为虚假信托,是第三人权益最主要的也是最可靠的保护方式。
   第五章对自益离岸信托——“超越”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国际信托进行了讨论。作为当今最富有争议的信托类型之一,自益离岸信托对世界财富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常常会表现为不同司法体系之间的斗争和协调。包括自益离岸信托在内的各种离岸信托必将对与委托人相关的第三人产生无比深刻的影响,对世界经济和金融业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
   第六章讨论美国国内财产保护信托。财产保护信托属于自益信托,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财产保护的策略或者方法,主要目的是保护财产免受潜在的追索。财产保护信托源于美国的浪费者信托,是自益“浪费者信托”。财产保护信托的产生和发展与离岸信托的兴起以及和美国国内法律制度的竞争需要密切相关。尽管一直反对声不断,但是财产保护信托的发展步伐却谁也阻挡不了。作为法律研究者,我们应当认真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如何保护第三人,二是保护到什么程度才是恰当的。
   第七章是对全文的总结。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信托的委托人和第三人间利益的不平衡状态长期存在。我们评判委托人和第三人间的利益关系的时候,应当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作为评价的基本标准,不能够以牺牲效率为代价一味地追求委托人和第三人间的利益平衡。另外,委托人和第三人间的利益平衡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发展的、变化的,因此需要全面地综合地看待。还需要注意的是,信托研究和国情研究不可偏废,才能真正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信托法律制度。本文最后对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发展提出了一些粗浅的意见和建议,包括:第一,我们要坚定不移地突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能以牺牲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代价来换得既不公平也乏效率的“和”;第二,务必将登记生效主义修正为登记对抗主义,从而充分保护信托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第三,我国信托法应当允许委托人保留权力,但是既要保障委托人的自由选择权,也要对委托人的权力有一定的限制;第四,加强对债权人的实质性保护应该成为我国法律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真正提高给予债权人的保护力度;第五,我国可以考虑引入财产保护信托等特殊形态的信托。总之,研究信托法,实践信托法,是我们别无选择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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