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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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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2 文献综述

1.11 国内研究综述

1.12 国外研究综述

1.13 文献综述小结和论文主要研究方法

1.3 论文主要结构和内容

1.4 论文的创新和不足

1.5 小结

第2章 记名提单概论

2.1 记名提单概述

2.11 记名提单的界定

2.12 提单与记名提单的比较

2.13 记名提单与海运单的比较

2.14 记名提单的特殊性

2.2 记名提单的识别

2.21 基本依据: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的记载

2.22 其他依据:提单的其他内容

2.23 提单上标明“不可转让”字样

2.3 记名提单的无单放货

2.31 无单放货的界定

2.32 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

2.33 无单放货的行为的定性

2.34 记名提单的无单放货

第3章 各国关于记名提单的法律规定和争议

3.1 各国对记名提单的界定与转让性比较

3.11 英美法系国家

3.12 大陆法系国家

3.2 中国《海商法》关于记名提单的规定

3.3 各国关于记名提单无单放货责任认定的争议

3.31 美国

3.32 英国

3.33 德国

3.34 新加坡和中国香港

3.35 中国

3.4 我国司法审判对记名提单放货责任的认定

3.41 我国司法界关于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的责任认定

3.42 《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

3.5 记名提单下货物凭单放货的意义

3.51 对国际贸易卖方的意义

3.52 对银行的意义

3.6 记名提单无单放货风险的防范

3.61 国际贸易卖方如何降低风险

3.62 承运人如何减少自身责任

第4章 《鹿特丹规则》关于记名提单的新规定和影响

4.1 《鹿特丹规则》关于记名提单新制度的规定

4.11 明确将记名提单纳入不可流通单证

4.12 明确统一了记名提单的不可流通性

4.13 保留了记名提单的特殊属性

4.14 明确了记名提单的认定标准

4.15 记名提单目的地交货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4.2 《鹿特丹规则》下运输单证制度对国际海运实践的影响

4.21 目的地交货制度的开放性规定对托运人的实践影响

4.22 无单放货保函在《鹿特丹规则》中对承运人的实践影响

4.23 允许一定条件下的无单放货对银行的影响

4.3 《鹿特丹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4.31 对《中国海商法》的启示

4.32 对我国贸易业和航运业的启示

第5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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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记名提单较之于传统的运输单证而言在贸易实践中有着便捷迅速的优点。尤其是在近年来国际航运技术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记名提单越来越多被国际贸易买卖双方所使用。现有的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国内法律中关于记名提单的规定存在较大不明确和分歧,从而导致了各国在贸易实践中的争议和纠纷。尤其是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一直是困扰各国立法和司法审判极具争议性的问题。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并结合司法判例,在现有的海商法学界和贸易实务界关于记名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系统地总结和研究。通过对记名提单一般属性的分析、记名提单无单放货问题在国内和国际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和发展进行全面和系统地阐述,提出笔者对于现有国际上一些观点和做法的看法和建议,尤其是在2009年国际运输新公约《鹿特丹规则》获得正式通过的背景下。新公约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赋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同时新公约通过相关配套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创新来降低对各当事方的影响和风险。新公约相比现有的国际运输规则具有较大的进步性和实用意义,笔者预见其将在不久的将来取代现有的国际公约获得各航运和贸易国家的认可,并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施行。本文最后一部分通过对《鹿特丹规则》记名提单新制度的研究,分析了新公约关于记名提单的新规定对于海运实践和贸易实务各方的影响,最后对我国《海商法》应如何借鉴和适应《鹿特丹规则》的新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进出口贸易方和航运企业在未来的贸易实践中如何更好地适应新公约和维护自身利益提出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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