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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条款对出口商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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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问题

1.3 文献综述

1.4 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1.4.1 研究方法

1.4.2 结构安排

第2章 无单放货概述

2.1 无单放货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2.1.1 含义

2.1.2 表现形式

2.2 无单放货的成因及危害

2.2.1 成因

2.2.2 危害

第3章 《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条款及对出口商的影响

3.1 《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条款

3.1.1 《鹿特丹规则》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条款

3.1.2 《鹿特丹规则》可转让运输单证下的无单放货条款

3.2 《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条款对出口商的影响

3.2.1 对出口商利益的积极影响

3.2.2 对出口商利益的消极影响

第4章 我国无单放货的现状

4.1 我国无单放货的立法现状

4.1.1 《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4.2 我国无单放货实践

4.2.1 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案例

4.2.2 可转让运输单证下无单放货案例

第5章 我国的应对之策

5.1 政府的应对之策

5.1.1 完善控制权制度

5.1.2 适当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5.1.3 推动电子单证立法

5.2 出口商自身的应对之策

5.2.1 出口商要重视结构升级,提高自身综合竞争力

5.2.2 出口商应慎重选择贸易术语

5.2.3 出口商要谨慎选择信誉良好的贸易当事人

5.2.4 FOB术语下出口商应尽力争取成为单证托运人或控制方

5.2.5 严格制定相关合同条款,坚持凭单放货

第6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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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单是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运输中的一种重要的商业单据。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提单作为物权凭证、货物收据及运输契约的证明,它在货物买卖、货物运输以及货款收付等环节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凭单放货一直是国际贸易中的基本原则与通行做法。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无单放货现象越来越普遍,给各方当事人带来了不便。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规则》)正式得到通过。为适应国际货物运输制度变革的需求,迎合国际航运发展趋势,新公约在传统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做出了大胆创新的改革,力图平衡国际贸易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其中,创新性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备受关注,尤其是第45条—第47条有关无单放货的条款,首次对日渐普遍且不断引发贸易摩擦的无单放货现象做出明确规定。这些条款有很大的创新性和进步性,但条款内容主观性较大的特点也引发了广泛质疑与争论,在试图平衡各方利益的同时,也给出口商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作为一个贸易大国以及航运大国,研究其无单放货条款对出口商的影响,分析我国应采取何种对策,迎接可能到来的“鹿特丹时代”,具有至关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本文正文主要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对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内容及相关文献进行介绍,并介绍文章的结构安排。第二部分简单分析无单放货的含义、常见形式、成因及危害。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鹿特丹规则》无单放货条款对记名提单和可转让单证下无单放货的规定,与传统国际公约进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对出口商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第四部分分别从立法和实践结合案例对我国出口贸易中无单放货的现状进行分析。第五部分从政府和出口商的角度分别提出我国的应对之策,从而在国际贸易中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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