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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有国际法规则在解决钓鱼岛问题上的不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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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第2章 钓鱼岛问题的具体内涵及国际法就此相关规定的缺陷

2.1 钓鱼岛问题的具体内涵

2.2 钓鱼岛问题之一:“岛”‘‘礁”之争

2.2.1 中日双方对此的不同主张

2.2.2 《公约》第121条的规定及缺陷与钓鱼岛地理概念的定性

2.3 钓鱼岛问题之二:钓鱼岛在东海划界中的效力

2.3.1 钓鱼岛问题与东海划界的关联以及中日对钓鱼岛在划界中享有效力的不同主张

2.3.2 国际法在岛屿划界效力上规定的不足

2.4 钓鱼岛问题之三:钓鱼岛的主权归属

2.4.1 钓鱼岛主权归属的不同主张

2.4.2 当前形势下国际法确定钓鱼岛主权归属的障碍

第3章 现有国际法解决岛屿等领土争端的机制及其不可行之处

3.1 司法或准司法的领土争端解决机制

3.2 司法或准司法的领土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钓鱼岛问题上的不可行之处

3.2.1 不可行之处之一:争端解决机制无法启动

3.2.2 不可行之处之二:缺乏后果约束 自觉守法难实现

3.2.3 不可行之处之三:国际法院强制执行能力的局限性

第4章 对现有国际法规则解决钓鱼岛问题不可行之处的相关法律建议

4.1 相关建议之一:完善国际司法领土争端解决机制的启动方式

4.2 相关建议之二:对钓鱼岛的争议地位作出判定

4.3 相关建议之三:增加有利于执行的规定

4.4 钓鱼岛问题解决的前景

4.4.1 搁置争议、实现共同开发模式的解决前景

4.4.2 运用国际法解决钓鱼岛问题的前景

第五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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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法在岛屿归属的争端解决上有着较为丰富的案例资源。如较早的帕尔玛斯岛仲裁案,近期的新加坡/马来西亚岛屿主权争端案。因此,也产生了关于解决此类争端充实的实践经验和处理规则。这为其后的相关争端提供了较为确切的指引。但是,由于领土问题复杂、重要等的特性,国际法中利用仲裁或诉诸法院的手段均不能强制适用于领土争端双方。并且,国际法院明确只有争端双方均承认争端存在,并在接受国际法院或仲裁管辖达成共同同意时,后者才能行使诉讼管辖权,对案件做出裁判。否则,能否和平解决争端便只可寄望于争端双方的和谈情况了。而依目前的形势来判,中日双方一致同意以国际法来解决钓鱼岛问题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就使得通过适用现有国际法规则来解决中日钓鱼岛问题变得难上加难。
   本研究从钓鱼岛问题所涵括的具体问题、分析适用现有国际法规则解决岛屿等领土争端的手段、方式、解决机制入手,提出利用国际法解决钓鱼岛问题的障碍、不可行处以及其中所包含的原因,以期能明确现有国际法领土解决机制的弊端与不足,并且对现行机制提出一些补充和建议,为未来的机制完善敬献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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