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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监督权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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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第2章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概述

2.1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内涵

2.2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模式

第3章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3.1民事诉讼调解的原则

3.2我国民事诉讼调解的特点与缺陷

3.3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调解行使监督权之必要性

3.4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在民事诉讼调解中行使监督权的规定

第4章 民事诉讼调解中检察监督权行使的范围

4.1 诉讼调解进行检察监督的重点案件

4.2诉讼调解检察监督的其他案件讨论

第5章 诉讼调解中检察监督权行使的方式

5.1诉讼调解中行使检察监督权的原则

5.2 诉讼调解中启动检察监督的方式

5.3诉讼调解中启动检察监督的时效和次数

5.4诉讼调解中抗诉案件的管辖

第6章 检察监督权行使中的多维法律关系

6.1民事检察监督权与法院审判权

6.2民事检察监督权与当事人的处分权

6.3民事调解检察监督权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

第7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以及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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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调解作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检察机关当然有权对法官在调解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加之当事人自我救济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诉讼调解监督的重要性凸显。所以,我认为应当对民事诉讼调解进行检察监督。但是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应当注意,严格把握民事诉讼调解的监督范围,不妨碍法院的审判独立,不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行不当干预。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调解进行重点监督,依职权抗诉。对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调解,需要区分情况谨慎把握。检察机关对监督者的角色定位要有清晰明确的认识。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价值目标应当是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全方位有效保护。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不进行变革的情况下,对民事调解进行检察监督是一种保护当事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切实可行的途径。本次检察监督权在民事领域的扩张,是对之前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同时,赋予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全面抗诉权,代表我国检察监督的模式正在向公益型监督模式的转变。这也是我国当下进行司法改革进步的具体体现。不过,立法者应当对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方式、程序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制,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检察制度。并且希望,未来立法能够确定检察机关以公诉权参与民事诉讼应是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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