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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公共服务”豁免条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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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公共服务的概念和意义

1.1公共服务的概念和重要性

1.2公共服务的法律内涵

第2章 自由贸易协定与公共服务的潜在冲突

2.1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

2.2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2.3国内规制

2.4服务补贴规则

2.5 政府采购

2.6特定部门规制问题及竞争法

第3章 GATS中的公共服务豁免条款

3.1“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

3.2“非基于商业基础”

3.3“亦不存在竞争”

第4章 FTA中的公共服务豁免条款

4.1 FTA中的公共服务豁免条款简介

4.2 按照条款的适用范围划分

4.3 按照保护力度划分

第5章 中国在未来FTA中可选择的公共服务豁免条款

5.1 中国在GATS中的公共服务豁免条款

5.2 中国在FTA中的公共服务豁免条款

5.3 中国在未来FTA中可选择的公共服务豁免条款

5.4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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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二十年来,《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一系列有关服务贸易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不断推动着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然而,有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承诺也会给一国政府规制服务部门的自主权带来潜在威胁,从而导致政策空间的缩减。为确保政府对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核心服务部门的有效监管,GATS不仅在原则上尊重成员方对服务部门的监管权,还特别规定GATS不适用于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此外,在区域框架下,涉及服务贸易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也包括类似的排除条款。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各国在服务贸易自由化浪潮下达成的共识,即这些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服务部门应当有限制地被纳入自由贸易的对象。
  这些条款被统称为“公共服务”豁免条款。然而,发展水平和国情的差异也使得各国对“公共服务”的理解各有千秋,各国在自由贸易协定中所采纳的公共服务豁免条款也遵循不同的路径选择。本文将对不同的路径选择进行法律分析及比较,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中提炼出适合我国在今后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使用的公共服务豁免条款,旨在保障我国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有效监管。本文分以下五部分对其进行详述:
  第一部分:先从“公共服务”的一般概念和意义入手,再结合法律语境,探讨“公共服务”在法律层面的涵义,引入主题。
  第二部分:详述公共服务受具体服务贸易规则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包括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国内规制、政府采购与补贴规则、竞争政策和其它部门规则。
  第三部分:运用条约解释方法分析GATS语境下的公共服务豁免条款,即GATS第1条第3款(b)项和(c)项。
  第四部分:分析FTA中不同的公共服务豁免条款的含义及适用范围,并以覆盖广度和保护力度为标准比较上述公共服务豁免条款对公共服务的保护程度。
  第五部分:总结和分析中国在GATS和FTA下已有的公共服务豁免条款,在此基础上为中国正在或即将进行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有关公共服务豁免事项谈判的提供法律策略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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