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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稀土案”看《中国入世议定书》条款解释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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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稀土案的内容介绍

1.1 稀土案的概况

1.2 超-WTO 义务及对《入世议定书》相关条款进行全面解释的重要性

第2章 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和方法

2.1《争端解决规则》第3.2条的条约解释原则

2.2《维也纳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

2.3 统一解释方法和全面解释方法

第3章 原材料案对《议定书》条款的解释及分析

3.1 原材料案的概况

3.2 原材料案的专家组报告

3.3 原材料案的上诉机构报告

3.4 对原材料案的分析

第4章 稀土案《议定书》条款解释的新进展

4.1 中国在稀土案中提出的新的诉讼逻辑和理由

4.2 专家组的多数意见

4.3 另一位专家组成员的个别意见

4.4 对稀土案的分析和展望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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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美国、欧盟和日本向 WTO提交了对中国施加在稀土、钨、钼上的出口限制措施的控诉,主要针对中国212个海关商品编码和30多种措施,以及包括出口税、出口配额、最低出口价格要求、出口许可证要求、附加要求和程序等数量限制监管措施。这一指控与2009年的原材料案如出一辙。继中国入世之后,《中国入世议定书》的地位、性质以及其条款的解释引起了众多的争议。在“原材料案”中,中国被控违反了议定书中规定的义务,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定中国不能援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的一般例外条款进行抗辩,最终中国败诉。然而在最新的稀土案中,中方提出了新的论点,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专家组的认可,为中国以后的WTO诉讼打开了新局面。本文将结合近几年WTO争端解决的案例,对条约解释方法的新发展做一个梳理。在分析总结原材料案报告的基础上,对稀土案中中国新的诉讼策略和思维、专家组意见进行归纳和分析,以期对《中国入世议定书》条款的解释的发展进行更加深入和全面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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