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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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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行为能力制度的基本构成

1.1 行为能力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1.2 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功能

1.3 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及类型

第2章 欠缺行为能力者的行为效力与法律保护

2.1 欠缺行为能力者的法定代理人

2.2 欠缺行为能力者的行为效力

2.3 欠缺行为能力者的法律保护

第3章 德国民法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3.1 中国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3.2 德国民法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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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法理论中,民事主体制度是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民事权利能力制度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又是民事主体制度的两个重要方面。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民事主体实现其权利的一种途径,同时也是民事法律法规用来调控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一种重要调控手段。此外,民事行为能力也是民法上三大基本民事能力之一,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并重。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自其从罗马时期产生以来就具有自己的性质和作用,在民法中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德国民法中,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的构建已经相对深入和完善,立法也能够反映现实生活的需要,对限制行为能力者和成年欠缺行为能力者的行为能力及行为效力都有较为完善的规定,这些规定给予了欠缺行为能力者基本的尊重与关怀,保护其在参与社会生活时的利益,同时也使得私法自治在更广阔的空间内得以实现。
  通过对德国民法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的探讨以及与我国民法有关规定的对比,加上对德国民法中有关法律规定的研究,我国民法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在构建上可以从中进行借鉴并得到宝贵经验,进而发现我国民法中相关规定的缺陷与不足并寻找相关的改进建议,以使我国民法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更为完善。
  行为能力制度的基本构成主要包括行为能力的起源与发展,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功能以及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和类型。行为能力制度最初是通过零散的规定在罗马法中得以体现,随着格劳修斯、普芬道夫、萨维尼等法学家对行为能力制度的研究,行为能力制度才在大陆法中固定下来。行为能力首先出现在德国民法中,但德国民法并没有对其给出法定定义,根据德国通说观点,行为能力就是自然人通过独立做出意思表示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这一观点使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侵权能力的概念得以区分。此外,行为能力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德国私法自治中有着重要作用,是自然人实现权利能力的手段和途径,也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还是对意志能力欠缺者的保护,对正常经济往来的维护。在德国民法中,行为能力主要是通过意思能力、年龄和精神状态被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种类型,后两种类型也成为了法律规定所保护的重点。
  欠缺行为能力者在法律往来中其行为效力与完全行为能力者并不相同,法律规定对其有特殊的规定,同时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也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保护。在一般情况下,欠缺行为能力者并不能独自实施法律行为,而必须要借助法定代理人才能使法律行为产生效力,法定代理人的参与方式主要表现在允许和承认两个方面。在欠缺行为能力者的行为效力方面,法律规定对成年无行为能力者和限制行为能力者的情况进行了区分。对于成年无行为能力者来说,《德国民法典》第105条规定其做出的意思表示无效,但为了使成年无行为能力者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社会生活,《德国民法典》第105a条的规定使其能够独立实施必需的日常生活行为,但这条规定也造成返还请求权的排除以及所有权与占有长期分离的状况,这两种状况需要得以改善。限制行为能力者的行为效力主要存在三种情况。一种是按照《德国民法典》第107条的规定无需同意的法律行为,主要就是对纯获法律利益的法律行为的区分,同时也规定了其他的重要情形;第二种是经允许的多方法律行为的情形,其中包括《德国民法典》第110条的“零用钱条款”,此外还包括对《德国民法典》第112条和第113条的规定。与此同时,《德国民法典》第108条规定,德国民法在保护限制行为能力者的同时,也注重了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第三种是必须得到允许的单方法律行为的情况,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此种行为必须得到法定代理人的事先同意。在对欠缺行为能力者的保护上,德国民法对成年欠缺行为能力者和限制行为能力者也实行了不同的制度。对成年欠缺行为能力者德国民法实行照管制度,废除了过去的禁治产制度,设立照管人在必要的职责范围内代理被照管人实施法律行为,同时规定允许保留保护成年欠缺行为能力者的利益。对于限制行为能力者德国民法实行父母照顾和监护的两级制度,父母照顾处于优先地位,只有当限制行为能力者无法受到父母照顾时,才实行监护制度。
  德国民法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对我国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的建设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简述我国《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及《合同法》中有关行为能力制度的规定,并与德国现行的行为能力制度的对比的过程中,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存在很大的缺陷。同时也可以找到德国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的构建对我国的可资借鉴之处,并找到相应的改善方法。我国的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并没有构建成完整的体系,只是将其分散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文本中,而德国的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建设十分完善,因此我国需要借鉴其他国家,尤其是德国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德国民法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一方面很好的保护了欠缺行为能力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给予他们广阔的空间参与社会生活,这些完善的规定值得我国法律建设进行借鉴。但在借鉴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德国民法规定中的些许缺陷和不足,从而在借鉴的同时也避免这些缺陷,更好的完善这一制度,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完整和丰富。

著录项

  • 作者

    侯晓羽;

  • 作者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授予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学科 德语语言文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杜景林;
  • 年度 2014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D951.603;
  • 关键词

    德国民法; 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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