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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斯波公约》履约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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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第2章《埃斯波公约》概述

2.1 公约的基本情况

2.2 公约的管理机构

2.3 公约规定下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第3章“可能造成重大不利跨界影响”的判定

3.1 判定标准

3.2 调查委员会对重大不利影响的判断

第4章 遵守控制机制

4.1如何理解《埃斯波公约》下的遵守控制机制

4.2遵守控制机制的相关机构

4.3 遵守控制机制的操作程序

第5章《埃斯波公约》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5.1 公众参与制度简介

5.2 公众参与中的协商

5.3 公众参与的形式

5.4 小结

第6章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A 《埃斯波公约》部分重要条款摘录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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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埃斯波公约》是一个确立了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区域性公约,也是欧洲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核心。
  自《埃斯波公约》生效以来,欧洲在跨界环境问题的预防、减少、控制并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都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创新性地提出了在评判拟议项目是否应该进行跨界环评程序时要通过分析其是否具有“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可能性”;为了促进成员方对公约的遵守,公约设立专门的履约审查机构履约委员会,并且赋予了履约委员会启动遵守控制机制的权利;为了确保公约下的环评制度和程序公开化透明化,更多地纳入公众的意见,公约还在跨界环评程序中引入了公众参与制度。
  这些规定和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公约在各种标准上不止一次地表现出难以统一的状态,实践中各成员方的做法也都不尽相同,消耗了大量沟通的时间。其次,公约的履约机制的非对抗性—辅助导向的性质也造成公约在执行中的难度,无法做到令行禁止。在某些情况下,公约为实现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做出的努力常常被忽视。那么在这种情况,公约就有必要考虑引入具有强制力的履约制度。在现有制度中,履约委员会如何尽可能地实现促进履约遵守,还有如何考虑其与缔约方大会之间的补充合作的方式,这些都是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摸索着改进。还有,观察公约整个的履约过程,公约更多地提出了对成员方之间达成双边以及多边条约的高要求,但这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这些问题,都是《埃斯波公约》在将来的发展和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思考的地方。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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