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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司法机构对跨界大气污染纠纷的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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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1.1概述

第2章 国际司法机构审理跨界大气污染纠纷的概况

2.1 跨界大气污染纠纷的特点

2.2国际司法机构审理跨界大气污染纠纷的概况

2.3 以外交方式解决的跨界大气污染纠纷

第3章 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

3.1 不造重大损害原则的发展

3.2 何为“重大损害”

3.2 私人行为是否导致国家责任

3.3 归责原则

第4章 国际司法机构裁决的跨界大气污染纠纷案件对东亚解决跨界大气污染问题的启示

4.1 东亚地区存在的主要跨界大气污染问题

4.2 东亚地区现有的环境治理合作机制

4.3 东亚解决跨界大气污染问题获得的启示

第5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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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凭借空气的流动性,发生在污染源国家范围内的空气污染物可能飘散至其他国家,并给其带来损害。国家为免受污染、获得对污染损害的补救,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如特雷尔冶炼厂案、1974核试验案和空中喷洒除草剂案。
  本文拟采用案例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对国际司法机构对跨界大气污染纠纷的审理进行研究,文章正文将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以特雷尔冶炼厂案、1974核试验案等几个案例为基础,对国际司法机构对跨界大气污染纠纷的受理状况进行研究,对已经审理完毕或仍在审理中的跨界大气污染案件进行整理与分析;第二部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案件审理过程中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介绍不造成重大损害原则;第三部分:评论东亚地区现存的跨界大气污染问题和已经建立的环境合作机制,并讨论国际司法机构对跨界大气污染纠纷的审理给东亚解决跨界大气污染问题的影响,主要包括通过环境合作机制共同治理环境污染以避免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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