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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板首次非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构建研究——以国际证监会组织相关准则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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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1.1国际板拟推行背景

1.2《准则》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3文献综述与研究方法

1.3.1文献综述

1.3.2研究方法

第2章 《准则》关于首次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评析

2.1IOSCO的概况

2.2《准则》主要内容

2.2.1《准则》适用范围及跨国发行人界定

2.2.2 应予披露的重要信息及免予披露的信息

2.2.3 信息披露的对等性、格式及语言

2.2.4 具体的披露内容

2.3对《准则》的评析

2.3.1《准则》的积极作用

2.3.2《准则》存在的不足

第3章 《准则》在成员间的适用模式及实践

3.1《准则》在成员间适用的两种模式

3.1.1通过修改国内立法予以适用

3.1.2通过设立裁量权予以适用

3.2美国适用《准则》的主要实践

3.2.1美国适用范围及跨国发行人定义

3.2.2美国应予披露的重要信息及免予披露的信息

3.2.3美国信息披露的对等性、格式及语言

3.2.4美国具体的披露规则

第4章 我国国际板参照《准则》构建信息披露制度产生的问题及对策

4.1我国国际板参照《准则》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可能产生的问题

4.2我国应采取通过修改国内法对《准则》予以适用的模式

4.3国际板适用《准则》构建首次非财务信息披露具体制度对策

4.3.1适用范围及跨国发行人界定

4.3.2应予披露的重要信息及免予披露的信息

4.3.3信息披露的对等性、格式及语言

4.3.4具体的披露规则

第5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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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全球化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步伐越来越快,外国发行人跨境发行上市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同时也面临着因不同发行上市地信息披露要求的差异所导致的成本增加。在全球证券市场发展不均衡的背景下,国际证监会组织(以下简称为IOSCO)充分吸纳部分制度较为完善的全球性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总结出一套跨国发行上市中有关首次非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标准:《外国发行人跨国发行和首次上市的国际披露准则》(以下简称为《准则》)。而自我国国务院于2009年发布《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以来已有六年的时间,国际板仍旧“犹抱琵琶半遮面”。
  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法、归纳总结法等方法,就中国证监会作为IOSCO的正式成员,如何在国际板首次非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中适用《准则》,借鉴诸如美国的适用经验,提出目前中国构建国际板适用《准则》存在的问题,建议采用通过修改国内立法的方式适用,并以此为契机,修改我国目前对国内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的内容,对国内发行人和国外发行人同等适用《准则》,推进我国证券市场更高效更安全地融入国际化浪潮之中。
  第一章引言主要讨论研究背景、意义及文献综述。首先引出拟研究的问题,介绍我国国际板拟推行的背景,认为是机遇也是挑战;然后提出IOSCO所颁行的《准则》对我国国际板构建非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借鉴意义;之后结合论题研究现状提出本文的创新之处。
  第二章是《准则》的概要和评析。首先介绍了《准则》制定颁行者IOSCO的概况,然后从四个方面介绍《准则》的具体内容,为后文的对比埋下伏笔。在评析部分,分别从积极作用和存在不足两方面对其进行客观评价。
  第三章介绍了《准则》在IOSCO成员间的两种适用模式,即通过修改国内立法予以适用及通过设立裁量权平行适用两种模式。之后就适用修改国内立法模式的美国实践出发,透视其具体做法,分别从《准则》的四个方面阐述,以期为中国适用该模式的具体做法提出借鉴。
  第四章结合我国国际板谈《准则》如何在我国适用的问题。首先分析我国国际板参照《准则》构建相关制度时可能产生的五大问题,然后就问题提出我国应当适用通过修改国内立法适用《准则》的模式,且认为应当对国内发行人和国外发行人一视同仁,最后就《准则》的四个方面内容在我国制度构建中具体如何借鉴提出建议。
  第五章结论提出本文的创新点,强调文章结论,并对一些仍待深掘的问题进行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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