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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ordination mechanism of anti-monopoly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and private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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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 言

1.1研究理论与实践意义

1.2研究方法

第2章 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一般理论分析

2.1反垄断法中的行政执法

2.2反垄断法中的私人诉讼

第3章 反垄断法运行模式分析

3.1反垄断控制模式

3.2反垄断法的实施模式

3.3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模式

第4章 反垄断法行政执法与私人诉讼衔接的具体分析

4.1反垄断法行政执法与私人诉讼衔接实践经验

4.2我国反垄断法行政执法与私人诉讼衔接制度现状

第5章 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与私人诉讼衔接制度构建

5.1直接诉讼模式下的衔接制度

5.2后继诉讼程序中的衔接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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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各国的反垄断法实施体系之中,主要包括两种实施方式: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两种途径,而反垄断行政执法和私人诉讼分别是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的重要内容,并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对于如何协调这两种实施方式,使它们在程序上相互衔接,并没有正式的规定,即使有规定,也是一些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的规定,涉及真正富有操作性的条款相对比较简单。可以说,实践中这两种实施方式之间还是处于相互独立的状态。
  本文偏重于理论研究,当然也一定程度上结合了反垄断法实施的实践,分析了使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与私人诉讼衔接的路径,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建议为了使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与私人诉讼这两项制度相互衔接,在直接诉讼模式下应当建立以下制度:1、信息交流机制,2、司法机关诉讼中止;在后继诉讼程序中应当建立:1、“法庭之友”制度,2、约束力规则,3、合理限制约束力规则对宽恕制度的冲击,4、建立司法机关向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征求意见的制度,5、构建反垄断法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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