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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法中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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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第2章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功能定位

2.1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性质界定

2.1.1担保物权的性质

2.1.2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性质

2.2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立法目的

2.3与当事人“私力救济”及诉讼程序的关系

2.3.1与当事人“私力救济”的关系

第3章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在实践中的分歧

3.1申请主体的范围不明确

3.2管辖权性质认定的分歧

3.3是否适用公告送达程序

3.4实质性争议的判定标准

3.5优先权范围的调整空间

第4章 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具体完善

4.1抵押人和质权人的申请权建构

4.2任意管辖权为基础的程序设置

4.3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相关建制

4.4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分层规制

4.5对法院调整优先权范围的限制

4.6部分其他相关程序的具体设置

第5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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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考察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我国法院在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申请条件、审查方式、优先权范围等方面的具体判定不一而足,司法适用的不统一不应成为反对实现担保物权程序适用的理由,而应成为推动制度完善的动因。实现担保物权制度设立的基本价值在于高效率、低沉本的实现担保物权,立法者为了消减制度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负外部性做了多方努力,从制度自身的机理出发,在此程序运行过程中实现利益的平衡仍然任重道远。以《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石,对实现担保物权制度进行完善是未来法律架构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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