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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多边贸易谈判决策机制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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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导论

1.1 研究的对象

1.2 研究的背景

1.3 研究的根本目的

1.4 文献综述

1.5 研究方法

1.6 本文的创新之处

1.7 本文的结构安排

第2章 WTO决策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2.1 WTO正式决策机制

2.2 WTO非正式决策机制

2.3 WTO决策机制的失衡

2.4 小结

第3章 合法性:WTO决策机制改革目标

3.1 合法性基础理论

3.2 国际治理之合法性

3.3 小结

第4章 WTO宪政化之反思:WTO决策机制改革之规范性原则

4.1 国际法体系中宪法化理论解构

4.2 WTO宪政化问题之辩

4.3 合法性理论下WTO宪政化之启示

4.4 小结

第5章 WTO谈判决策原则

5.1 协商一致原则与一揽子协定原则之概念及制度目标

5.2 协商一致原则与一揽子协定决策原则的缺陷剖析

5.3 关于WTO决策机制的完善之道及其改进路径

5.4 小结

第6章 WTO决策之公众参与机制

6.1 公众参与之基本概念

6.2 公众参与机制在WTO框架下的发展

6.3 小结

第7章 WTO决策之议会监督机制

7.1 欧盟与美国议会对国家贸易政策监督模式比较

7.2 建立WTO议会间机构之辩

7.3 小结

第8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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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WTO作为全球贸易治理的核心,其功能和目标的实现有赖于规则的创建和维持。在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WTO规则逐渐触及在传统理论中属于国家主权范围的管理事项,从而引发了学界对WTO合法性之担忧。在此背景下,以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的反 WTO浪潮以及举步维艰的多哈回合为标志,WTO旧有的决策机制已显露出于国际法发展潮流的脱轨,走到了发展的拐点。
  本文基于对 WTO现有决策机制的分析,认为当前决策机制之内外部失衡性是造成 WTO合法性缺失的根本原因。以弥补 WTO合法性为目标,本文从合法性理论出发,讨论 WTO决策机制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具体而言,本文结合当前国际经济政治背景,从 WTO宪法化理论、WTO议会监督机制、公众参与以及谈判原则这四个方面切入,分别讨论这几个领域之改革对提升 WTO合法性的作用和可行性,从而明确当前WTO在提升合法性问题上可以努力的要点。
  本文首先对 WTO现有之决策机制做出全面分析。WTO虽然通过《WTO协定》建立了正式的决策机制,但在成员驱动特性之指导下,其最重要的多边贸易规则谈判中仍是通过非正式机制进行。这大大降低了正式决策机制的作用,也造成决策权分配上的混乱。但更为重要的是,目前 WTO之非正式机制存在着严重的外部与内部失衡现象。前者指 WTO向其他领域的官员或专家以及公众关闭信息获取和参与决策的通道,造成 WTO无法适应“多参与方、多议题、多角色和多重价值”的发展要求;后者则指 WTO非正式决策机制依然延续了GATT时代的无记录、非民主、非透明的俱乐部模式,无法反映各国的共同意志,严重制约了 WTO在推动国际法治中的努力和作用。
  在此基础上,笔者在第三章明确 WTO决策机制的内部和外部失衡性是 WTO合法性缺失之表现,并应以弥补 WTO之合法性作为 WTO决策机制的改革目标。在国际层面上,合法性的意义更多地体现在经验层面上,即马克斯·韦伯所主张的社会认同。如何争取社会公众对国际治理规则之认同是 WTO提升自身合法性的关键问题。然而这并不否认规范性理论对合法性的解读。规范性理论对提升 WTO合法性的启示在于通过保证“个人——国家——国际组织”这一链条间相互联系的有效性以提升 WTO之合法性。进而言之,要保证联系的有效性,其最终必然归结到将相互间的联系和互动进行机制化。从这一角度出发,WTO拥有两个选择:一是在国际层面上搭建一个规范性框架,这可被视为最高目标;二是侧重于实然层面建立相应的制度,即以相关活动的制度化、机制化作为目标,从而减少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对于规范性框架的构建,WTO宪政化理论无疑是最典型和最重要的理论。但本文第四章通过对宪政化理论的分析认为,学界对于实现宪政化之要素认识并不一致。而从已有的WTO宪政化学说中可以看到,目前的观点大都建立在一种对规范性价值的过分迷信,或者先验性的认识假设基础之上。在宪政化这一理念下,WTO各成员需要牺牲更多的主权事项。这在现阶段对于 WTO成员而言是难以接受的。基于此,笔者认为可借鉴黛博·凯斯“贸易民主论”之观点,在肯定宪法规范性价值基础上,从民主的角度出发,立足于以“实现成员国的民主、公平参与,同时推动 WTO目标之有效实现”与“以包容为基础的公众参与权和监督权”两个规范性原则,把握住民众认可这一关键点,而对现有的决策机制进行改革,以更有针对性的解决WTO合法性危机。
  本文第五章关注了 WTO决策机制中的内部失衡问题。笔者认为造成 WTO决策机制内部性失衡的重要原因在于对协商一致和一揽子协定原则的坚守。这两个原则被传统理论认为是 WTO合法性之基础。在不动摇 WTO作为国家间契约型产物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的改革只能在一个折中方案中进行,其中核心在于借鉴可变组合理论中的关键主力多数模式,建立自下而上的核心圈和绿屋会议成员的产生机制,并逐渐向建立“掌舵团队”的方向转变。与此同时,应适时放弃一揽子协定原则的约束,通过诸边贸易协议提升WTO应对利益多元化之发展趋势。
  本文第六章指出,当前 WTO对成员驱动这一特性的过分强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众参与的范围。与此同时,考虑到国际政治现状和改革的可操作性,公众参与权和公众对决策的真正影响力两者并不一致。虽然 WTO可以通过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与市民代表之联系,增强市民社会代表在 WTO的话语权,但其对 WTO决策的影响依然保持在较低水平。但这并不表明 WTO无需在该方面进行改革,相反,在加强与公众对 WTO决策信息的知情权,提高 WTO与公众的交流互动水平方面,WTO决策机制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
  第七章讨论的是议会监督模式。如国家议会在国内之作用类似,议会监督模式指政治实体通过议会性机构实现决策信息向公众的开放,并允许公众根据相关信息作出反馈。其旨在提升 WTO决策的可问责性和合法性。在目前的世界经济政治背景下,建立一个世界性的议会尚不具备可行性。然而现存的WTO议会间会议事实上并不具备决策监督之功能——而监督功能恰恰是建立议会模式的初衷。虽然目前的议会间会议机制在某种程度上仍能从加强国内民众与 WTO之信息交流这一角度加强 WTO的合法性,但受限于成员内部机制的不同,其难以保证这一信息交流的实效,同时也难以在功能上实现更大的突破。
  综上所述,在以获取合法性为目标的前提下,较为可行的改革方向是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并针对协商一致和一揽子协定这两项决策原则进行相应的渐进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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