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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反倾销“类比国方法”的存废与应对——基于《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部分失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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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1.1 问题的提出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趋势及不足

1.2.2 国外研究现状、趋势及不足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4 创新之处

2.1.1 “类比国方法”与WTO一般反倾销规则

2.1.2 欧盟“类比国方法”之WTO法依据——《中国加入议定书》15条(a)项(ⅱ)目

2.1.3 欧盟反倾销条例就“类比国方法”的规定

2.2 中国在WTO体制下的市场经济地位的界定

2.2.1 界定“市场经济地位”的WTO法依据

2.2.2 《欧盟反倾销条例》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

2.3 WTO体制下“类比国方法”与“市场经济地位”的联系

第3章 欧盟“类比国方法”在《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部分失效后的存废之争

3.1 “类比国方法”的“自动废止说”

3.2 “类比国方法”的“存续说”

3.3 分析:“类比国方法”终将废止

3.3.1 “十五年大限”后“类比国方法”与“市场经济地位”再无法律上的联系

3.3.2 “存续说”的法律解释困难

3.3.3 “存续说”的适用程序的困难

3.4 小结

第4章 欧盟对华反倾销制度与实践:《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部分失效带来的变化

4.1 经济冲击:是否保有“类比国方法”对欧盟经济影响重大

4.2 政策走势:采取更为强劲的贸易保护

4.3 法律变化:欧盟反倾销条例的修正

4.3.1 所谓“新方法”和“市场扭曲”

4.3.2 “新方法”实为“类比国方法”的变相延续

第5章 欧盟“类比国方法”存废未定状态下的中国对策

5.1 利用欧盟反倾销制度:提起期间复审

5.2 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欧盟一价格比较方法案”(DS516)

5.2.1 力争废止“类比国方法”:借鉴“欧盟—紧固件案”

5.2.2 力争确认“新方法”的WTO违规性:借鉴“欧盟——生物柴油案”

第6章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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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a)项(ii)目是欧盟对华反倾销中适用“类比国方法”计算倾销幅度的基本法律基础。随着这一特定WTO规则于2016年12月11日后失效,该价格比较方法与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再有必然的法律联系。第15条的部分失效引发了这一“类比国方法”的存续之争。主张其继续存续者,往往混淆了此“方法”与“市场经济地位”之间的理论联系和法律联系。同时,欧盟对“类比国方法”的留用,不但违反WTO多边体制下的承诺,也不利于欧盟反倾销法律自身的进步与完善。
  由于欧盟当前面临的经济困境及其WTO承诺之间的矛盾,欧盟调查机关在确定倾销与否的价格比较中,大有抛弃“市场经济地位”的标签、改用“市场扭曲”为判断标准,并以“国际价格、基准”或“适宜代表国”的数据代替出口国的国内成本数据之势。这一“新方法”是其一贯运用的“类比国”方法的变相体现,意味着欧盟并未真正废止对华反倾销中适用“类比国”等歧视性替代方法。
  对此,中国一方面可以针对2016年12月11日后正在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以“类比国方法”对华废止为由向欧委会提起期间复审要求,争取措施的终止或变更;另一方面需大力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在2016年12月12日火速诉至WTO(“欧盟-价格比较方法案”)的基础上,力争在未来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阶段寻求“类比国方法”的彻底废止,并促成WTO争端解决机构明确欧盟“新方法”的WTO违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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