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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下信用证审单规则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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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引言

1.1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1.2研究现状概述

1.3研究方法、思路及创新点

第2章信用证审单依据的效力位阶

2.1信用证审单依据不区分效力位阶所引发的问题

2.2信用证审单依据效力位阶的一般情形

2.2.1信用证条款和条件

2.2.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条款

2.2.3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2.3信用证审单依据效力位阶的特殊情形

2.3.1信用证规定模糊不清

2.3.2信用证规定有悖于运输实务

2.3.3信用证中的非单据化条件

第3章信用证审单的核心标准——不矛盾标准

3.1不矛盾标准的适用范围

3.1.1单据中的附加信息问题

3.1.2单据间能否互相补救问题

3.2不矛盾的内涵

3.3数据内容的同一性问题

3.4打字/拼写错误问题

3.4.1打字/拼写错误的判断标准

3.4.2打字/拼写错误是否构成不符的认定问题

3.4.3打字/拼写错误认定为不符的公平性研究

第4章行业特殊惯例和术语的区别处理

4.1非银行业特殊惯例和术语的排除适用

4.1.1商业特殊惯例和术语的排除适用

4.1.2贸易术语规则的排除适用

4.1.3运输业特殊惯例和术语的排除适用

4.1.4保险业特殊惯例和术语的排除适用

4.2银行业自身惯例的特殊处理

4.2.1信用证号

4.2.2商业单据中关于信用证付款期限的表述

4.2.3以审单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

第5章结论

5.2对UCP600的修订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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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用证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付款迅捷,运行高效,结果确定、可预期。信用证审单是信用证交易流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审单规则也是信用证法律制度中的关键所在。各国法院对于严格相符原则内涵的理解不同,难以统一,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一致,很可能造成法律冲突。因此,仅凭严格相符原则审核单据不能满足信用证制度的要求,制定统一、明确的规则并遵照执行才是前途正道。现已被普遍适用的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是一个上佳的选择,但距其最新版本UCP600生效已经过了十余年的时间,在实务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加之,国际商会为了突出信用证的支付工具作用,得到预想的结果,发布了一些与UCP600、ISBP745规定相悖的正式意见,给银行审单员造成了不少困惑。综上,对UCP600下信用证审单规则中的突出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剖析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且紧迫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采用了实证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以及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本文选取了实务中遇到的最棘手最具争议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在援引判例的同时,引用有关国际商会正式意见和DOCDEX裁决进行分析;同另外两个成功的国际惯例《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进行比较研究,吸取它们的宝贵经验。
  本文基于对实务中疑难问题的分析,找出现行审单规则的不足,进而提出对于UCP600的修订建议。首先,对于UCP600确立的审单依据的效力位阶问题进行研究,指出不区分效力位阶所引发的问题,分析效力位阶的一般情形以及特殊情形。其次,剖析评判单据与审单依据是否相符的不矛盾标准问题,分析有关不矛盾标准适用范围的附加信息问题和单据间能否互相补救问题,不矛盾的内涵,数据内容的同一性问题,以及打字/拼写错误是否构成不符的认定及其公平性问题。再次,分析非银行业特殊惯例和术语以及银行业自身惯例的影响及其区别处理问题,其中包括对于商业、运输业、保险业特殊惯例和术语以及贸易术语规则的排除适用问题,以及对于涉及银行业自身惯例的信用证号、商业单据中关于信用证付款期限表述、以审单银行为付款人汇票的特殊处理问题。最后,得出研究结论,并对于未来UCP600的修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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