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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的法律地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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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导论

1.2.1发展脉络

1.2.2国内研究焦点

1.2.3研究意义

1.3研究方法

第2章动物保护思想

2.1从人类中心主义到非人类中心主义

2.2生物进化论思想和保护动物思想的萌芽

2.3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动物保护主义

第3章伦理基础:现代动物解放论

3.1彼得.辛格与动物解放论

3.2汤姆.雷根与动物权利论

3.3反思与启示

第4章动物的法律地位

4.1动物的权利

4.2动物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4.3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间的义务不对称

第5章动物的法律保护

5.1我国动物保护的立法现状

5.2国外的动物保护立法及其借鉴意义

5.3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原则

5.4更加本土化的动物保护方式

第6章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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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动物保护的观念由来已久,各国已经普遍将动物保护提高到法律层面,动物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虽然我国法律实践中一直将动物视为民法上的物,但学术界对于动物民事法律地位的界定和动物民法保护的方式看法各异,不论是动物主体论、有限主体论或是第三方实体论,都为动物民事法律地位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开辟了新的领域。 伴随着环境权研究的深入,是否应当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成为学界的热门话题。本文首先对主体、客体含义进行辨析,认为哲学上,主体的特征在于主体在同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能动性、创造性和自主性,其实质在于主体具有“理性”。由于动物不具备主体特性和理性,故不能成为主体。法学上,动物不具有行为能力,不可以自身行为履行义务,因而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接下来,通过比较动物解放论与动物权利论,以及法学界对动物主体的三种不同观点:动物完全法律主体论、有限法律主体论和非法律主体论,在阐述各派别对动物法律地位的观点后,得出笔者观点,即动物不可能上升为法律关系主体。 出于“尊重生命善待动物”的价值理念,应当在我国民事法律中给予动物不同于普通客体的法律地位,即明确规定动物是特殊客体、给予特殊保护。我们应当借鉴国内外关于动物民法保护的理论研究及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在民事立法中明确动物保护为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确立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

著录项

  • 作者

    杨洁;

  • 作者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授予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学科 法律硕士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马特;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动物; 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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