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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较法视野中的诉审同一——以我国公诉审一审程序为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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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或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以实现诉审同一为导向开创了这样或那样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我国在刑事立法上并未就诉审同一作出具体规定,仅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然而该司法解释并不完备,其规定也有待商榷。相应地,在司法实践中这方面暴露出的问题也较多。立法、司法目前的现状,无疑从侧面也反映出我国在诉审同一上理论储备的不足。基于此,本文以诉审同一为题,主要从诉审同一的历史溯源、概念与内涵、理论基础、两大法系的不同理论和实践之对比,和我国在诉审同一上的现状分析及具体设想六个方面展开论述。 引言 以法治为大背景,以程序和法治之间唇齿相依的关系为进路,着重突出能否实现诉审同一关乎控审分离原则、不告不理原则、有效辩护原则等的贯彻和落实,也即关乎程序正义、法治社会的具体构建能否得以实现。 第一部分诉审同一的历史溯源沿历史脉络,以不同诉讼模式下在诉审同一上的不同实践以观,概括的对弹劾式诉讼模式、纠问式诉讼模式以及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诉审同一的关系作了分析,以此指明了诉审同一问题得以彰显的历史必然性。 第二部分诉审同一的概念和范围何谓诉审同一?众说纷纭,不免存有混乱。为准确揭示诉审同一的本质和范围,本部分对诉审同一作了绝对与相对之分。绝对的诉审同一只存在于纯理论层面,而相对的诉审同一又有严格与非严格之分。基于前述区分,对诉审同一之“同一性”的范围也作了具体分析。 第三部分诉审同一的理论基础之所以强调诉审应实现“同一性”,主要基于对控审分离原则的贯彻落实、人权保障以及有效辩护的考虑。 第四部分两大法系国家诉审同一的理论和实践受政治经济环境、诉讼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各国对诉审同一的法律规定及具体实践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差异,其中又不乏共性。本部分重点分析了英美的“罪状制度”、德国的诉讼标的理论和日本的“诉因制度”,并加以比较。不但指出了三者在诉审同一上体现的的共性,而且分别对其两两间的区别予以明确。 第五部分我国法在诉审同一上的现状虽然1979年的旧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修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控审分离原则,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其进行了贯彻。比如,确立了控诉权和审判权有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注重了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等等。遗憾的是,无论新旧法对于控审分离原则的贯彻都是不彻底的,许多相关的规定要么缺位、要么直接与控审分离原则相背离。实践中的做法也较为混乱。本部分重点指出了我国在诉审同一上的缺憾,并深刻剖析了缺憾得以产生的具体原因。 第六部分对我国实现诉审同一的具体设想立足于前文的分析概括,本部分尝试性的对我国实现诉审同一应坚持的基本点、目标模式之定位和非严格的诉审同一模式的制度设计和完善提出了相应的见解。 结语 突出了诉讼观念的转变尤其是程序正义观念的深入人心对我国实现诉审同一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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