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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表演者权保护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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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表演者与表演者权利

一、表演和表演者

二、表演者权利

(一)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二)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第二章 表演者权利的产生的法理基础

一、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

二、康德、黑格尔的人格财产权理论

三、美国的经济激励理论

第三章 表演者权利保护发展的历史进程

一、《罗马公约》

二、TRIPS协议

三、WPPT

四、《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第四章 网络环境给表演者权利带来的冲击

一、精神权利的冲击

二、经济权利的冲击

(一)关于复制权

(二)关于出租权

(三)关于二次获酬权

第五章 网络环境下侵犯表演者权利的责任承担以及存在的缺陷

一、直接侵权人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

第六章 完善网络环境下表演者权利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将临时复制纳入复制范畴

二、确保二次获酬权

三、出租权存在的合理性考虑

四、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五、完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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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产业发展迅速,成为当前的朝阳产业,随着网络用户数量呈几何倍数增长,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信息传播迅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习惯、思维方法等,影响着人类历史的发展方式。整个社会对信息技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互联网甚至成为当下年轻人获取信息、沟通交流、消遣娱乐最主要的渠道和方式,与此同时,互联网产业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利润,推动经济发展。但是,人们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捷的信息时,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常常被忽视,其中,表演者权利保护就是一个典型的问题。为了使表演者权利在网络环境下得到更多的重视和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学界必须以强有力的信心,在传统版权制度的基础上采纳新观念学习新技术,进行理论创新和观念突破,以更有效的措施,将保护表演者权这一课题得到落实。
  日常生活中,许多用户利用网络提供的便利条件,在未经过表演者授权的情况下,每天都在大量从事非法复制并传播表演作品的行为,人们对“侵权”一词并不陌生,但却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正在侵权,社会组织保护版权的呼声高涨,人们能意识到著作权人的巨大作用,却认识不到表演者作为文化传播主体理应得到相同的重视,大量的侵权行为使表演者丧失了创新的动力。由于缺乏基本的表演者权保护常识,人们可能意识自己手中的盗版作品是侵犯著作权的,但不能意识到这同样是损害表演者权益的,网络用户没有认识到他们每天在观赏的大量表演作品正是表演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表演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将作品以不同形式加以演绎,没有表演者就不可能有完整的表演作品。换句话就是人们只是把表演者作为一个靠表演谋生的职业群体,认为表演者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并不用引起其他额外关注。另一方面,是由于大众只关注自身需求,没有用长远眼光来看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网络用户看到的只是通过网络获取自己所需的表演作品十分便捷又不用付费,所以他们会支持那些以为公共服务为旗号的非法上传、下载表演作品的行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正在不断进步,政府也在努力适应时代发展要求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也在寻求更大范围内的国际合作,因此,加强网络环境下表演者权利保护应该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六章。
  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网络环境下保护表演者权利的意义以及全文的研究方法和思考路径。
  第一章是表演者和表演者权。主要介绍表演者基本概念以及权益受保护的主体。
  第二章是表演者权利产生的理论基础。知识产权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日渐受到重视的,基本理论的建立指导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为制度的实施提供理论支持。
  第三章是表演者权利保护的历史进程。表演者权利受关注由来已久,在国际公约中也会多少涉及到表演者的权利保护。但是作为邻接权人的表演者,权利受重视程度一直不及著作权人,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也在进一步关注表演者的权利问题并达成国际共识。
  第四章是网络环境给表演者带来的冲击。主要包括对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冲击。在传统传播技术下表演者可以通过现场表演获得相应经济收益,但是网络带来的复制技术、自由传播技术使得传统表演方式岌岌可危。
  第五章是网络环境下侵犯表演者权利的责任承担以及存在的缺陷。侵犯表演者权的侵权主体主要有两类,一是直接侵权人,二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侵权的规定较为笼统,应当将法条的规定细化,在无法明确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既充分考虑社会公共效益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科以应有的责罚。
  第六章完善网络环境下表演者权利保护立法的建议。法制的进程永远赶不上社会的变革,在法制滞后时,我们想要通过变更法律来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但是一味追求形式是不正确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被更好的用于指导实践,若更新立法只为盲目与国际接轨也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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