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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拾得制度研究——以德国法为考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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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拾得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物的遗失与拾得

第一节 遗失物与遗失的界定

一、法律上的遗失物

二、法律上的遗失

第二节 具体空间内的占有与拾得

一、具体公共空间的占有判断

二、佐证与延伸——德国拾得法特别条款之存废

三、具体公共空间内的一般拾得与特殊义务

第三节 拾得与拾得人的界定

一、法律上的拾得

二、法律上的拾得人

第二章 拾得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拾得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拾得法律关系与无因管理的渊源

二、拾得法律关系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三、拾得、无因管理与准无因管理

第二节 拾得人的通知义务与返还义务

一、拾得人的通知义务

二、拾得人的返还义务

第三节 拾得人保管的义务和权利

一、拾得中的保管

二、拾得中的保管与保管合同

第四节 拾得人的必要支出返还请求权

一、必要支出的返还前提

二、必要支出的范围

三、必要支出与孳息收益

四、必要支出的标准

第五节 拾得人酬金请求权

一、拾得人酬金的本质与立法意义

二、拾得人酬金的合理性

三、拾得人酬金的数额确定

四、拾得人酬金的丧失

五、拾得人酬金与悬赏广告

第六节 拾得人的“请求权”与留置权

一、拾得人酬金请求权与留置权

二、留置权

三、拾得人请求权的行使与实现

第七节 拾得中的占有

一、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拾得人的占有地位辨析

二、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拾得人的占有权限辨析

第三章 拾得中的物权变动

第一节 拾得人所有权取得的立法及其意义

一、无人认领遗失物归属的两种立法例

二、我国的立法现状

三、拾得人所有权取得的意义

第二节 拾得人所有权取得的法律设置

一、价值微小遗失物的特别规定

二、遗失物所有权取得的一般规定

三、拾得人的占有与所有权取得

第三节 拾得人的所有权期待

一、期待权

二、拾得人所有权的期待与期待权

第四节 拾得人的所有权取得

一、拾得人所有权取得的性质

二、拾得人所有权取得的负担

三、拾得人所有权的溯及力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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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之遗失与拾得既是常见的生活现象,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不仅涉及拾得人和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在法律上也涉及占有、所有权,保管、请求权等物法和债法的诸多方面,系为以小见大之典型。因此,何为拾得,如何系构成拾得,取得拾得人的法律地位以后应负担什么义务并享有何种权利,权利义务的最终实现与完成如何保障等问题须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尽管我国遗失物拾得的相关规定已经在《物权法》中占据了相当的地位,并且较之以前仅在《民法通则》中以第79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作简单规定相比,有了更为详细和进步的规定,但是仍存在规定模糊不清,权利义务界定不明,个别规定不能很好地实现立法目的等问题。因此,本文尝试以法解释学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为主,综合运用历史法学和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在理论联系实践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予以阐释。
  从内容上来说,本文的论述以分析和借鉴德国民法中的相关理论为主,除此之外,部分地介绍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既作为补充说明,也有补足德国理论瑕疵之意。不过最终的立足点仍为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和社会实际,即选取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中的理论精华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而予以比较、分析和阐述。从论述角度来说,系以拾得人为视角予以分析,因为拾得法律关系的发展和推进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拾得人的行为,而且拾得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围绕着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而展开,最为重要的是,立法目的的实现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拾得人的行为。从行文脉络上来说,贯穿始终的是法律上之占有。拾得发展的进程离不开对背后占有关系的分析,拾得产生的根源在于丧失占有,拾得发展的关键在于拾得人的占有,而拾得最终的立法目的在于恢复对物的占有。而其中不同阶段的占有又各有不同的特点,依该不同占有的特点以及立足于最终立法目的的实现,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正确地认识到了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正确分析在整个拾得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法律关系,进而正确地引导和规范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一章既为拾得的起点,也对基本概念作出阐释。主要通过对占有的存在与否,以及占有取得要件的说明,界定遗失物、拾得人和拾得的法律含义。首先,对遗失物的释义强调不仅为丧失占有,而且要物上无任何人的占有;其次,通过对遗失物的定义引入占有,并从对占有之实际管领力的分析中得出不应对有具体空间的公共场合中的拾得予以否定或特别规定的观点;最后,在拾得人和拾得的分析中,通过对占有取得的剖析,从主观方面强调拾得人承担义务的意思自主,从客观方面以其实际占有的排他性说明拾得人负担义务的合理性。
  第二章为拾得人取得占有后的法律关系的说明和阐述。首先,将拾得与无因管理分离开来,与一般的观点不同,从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内容、行为时的物上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规定所体现之法律评价等角度论证拾得的独立性特征。其次,借鉴德国法中的立法经验,构建拾得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第一,在返还义务的阐述中界定受领权人的范畴,并区分有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人和无返还请求权但产生法律上受领意义的受领人;第二,在义务规定中降低对拾得人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拾得人在保管遗失物的过程中,可基于对自己利益的维护于必要的时候对物作出必要处分;第三,对拾得人权益的维护主要体现在对必要支出返还和拾得人酬金的肯定中,就前者而言,主张包含拾得人所付出的依其性质通常应得报酬的劳动,并且放低“必要”的标准;就后者而言,不仅结合经济学的分析论证酬金的必要性,而且区分法定酬金和悬赏金的性质,在后者排除对拾得人的主观要求。第四,在突出强调德国法中留置权具有抗辩权特征的基础上,主张赋予拾得人具有相似功能的权利,一方面保护拾得人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维护权利人决定是否取回遗失物并履行义务的自由。最后,从拾得人占有取得和权利义务的角度总结拾得人与权利人的法律关系,否定间接占有的存在,并说明拾得人的占有为无权占有。
  第三章为拾得中应有之物权变动。本章主要阐述拾得人所有权取得的积极意义并提出应采纳的所有权取得规则。首先,结合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需求,在分析所有权取得积极意义的基础上肯定拾得人所有权取得规则的采纳;其次,参考德国法的规定设计所有权取得的要件,强调占有之必要性,拾得人丧失占有的,丧失所有权取得;最后,分析不同阶段拾得人的占有权限,以确定不同阶段拾得人的权利位阶:6个月前为无权占有,无对抗权利人之占有权,因此所有权期待尚不足以有权利的特征;6个月后占有之法律地位增强,所有权的取得不再负担义务。
  本文以遗失物之遗失、管领、和归属的先后时间为序,以遗失物上的占有及其转变为线索,分析拾得的基本法律特征和拾得人与权利人的法律关系,以条款设置的作用和功能为着眼点,结合具体权利的性质,选择性地借鉴一些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尝试完善遗失物拾得制度的法律设置和理论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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