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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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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2 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

2.1 我国的强制保险制度概述

2.1.1 强制保险的概念

2.1.2 我国强制保险制度的特点

2.2 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概述

2.2.1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

2.2.2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的特征

2.2.3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的范围

2.2.4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

3 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分析

3.1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存在的合理性

3.1.1 意外伤害事故多发的现实需要

3.1.2 旅客获赔不足的补充需要

3.2 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3.2.1 强制保险性质不明确

3.2.2 强制保险开办依据不合法

3.2.3 承办人违反保险专营原则

3.2.4 强制投保违反旅客自愿原则

3.2.5 投保方式违背等价有偿保险原则

3.2.6 立法技术滞后造成支付标准不明

3.2.7 车票中未注明保险条款侵犯旅客知情权

3.2.8 不记名客票造成保险索赔困难

3.2.9 铁路企业逃避保险与损害赔偿双重责任

4 国内外交通行业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法律规定

4.1 国外与我国台湾地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法律规定

4.2 国内交通行业旅客运输保险法律规定

4.2.1 航空旅客运输保险法律规定

4.2.2 海运旅客运输保险法律规定

4.2.3 道路旅客运输保险法律规定

4.3 对我国铁路旅客运输保险制度的启示

4.3.1 构建完善的交通法制体系加强旅客运输安全

4.3.2 人身损害赔偿形成限额赔偿惯例

4.3.3 强制保险主体是经营者而非旅客

4.3.4 意外伤害自愿险与强制责任险并存

5 完善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

5.1 改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

5.1.1 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改为自愿险

5.1.2 保险公司接管铁道部门保险业务

5.1.3 提高保险金额并按费率厘定保费

5.1.4 另制保险合同解决索赔难问题

5.1.5 修订条例明确支付保险金额标准

5.2 增设铁路承运人责任险

5.2.1 铁路承运人责任险的概述

5.2.2 增设铁路承运人责任险的必要性

5.2.3 增设铁路承运人责任险的可行性

5.3 国家设立铁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5.3.1 铁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性质

5.3.2 铁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

5.3.3 铁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用途

6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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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是在物质匮乏、人民生活水平不高、法制体系不完善的上世纪建立起来的,其目的在于通过强制险保障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但是随着法制的进步,对人权的尊重,我国其它交通行业已相继取消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改为自愿险,只有铁路固守原则,其做法已不符合现实需要。本文在论述了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相关规定,对其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完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建议。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的介绍了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具体规定,包括它的特征、时间、范围、除外责任及实行。第二部分对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提出分析,论证了该保险现实存在的合理性,并对其与理论和实践相冲突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第三部分是对国外铁路和国内其它交通行业的旅客运输保险的规定介绍。通过将国内航空、海运、道路运输中的旅客运输保险制度相比较,分析限额赔偿与保险的关系、强制保险与任意保险的关系,并总结了经验。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建议。增设承运人强制责任险和改革旅客意外伤害自愿险,建立两险相协调的铁路旅客运输保险体系。此外,为了受害旅客的及时抢救,由国家设立铁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全面保障旅客的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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