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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注册制改革法律问题研究——以消费者保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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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绪论

2 新股发行注册制概述

2.1 我国新股发行“前注册制时代”概述

2.2 我国注册制的模式概述

2.2.1 我国注册制借鉴蓝本:美国注册制

2.2.2 我国注册制改革基本框架

2.3 我国注册制改革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2.3.1 我国注册制改革的风险

2.3.2 将消费者权利赋予投资者以应对风险

2.4 小结

3 消费者保护理论在股票市场适用的可行性分析

3.1 以行为目的为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可行性

3.2 以投资者能力为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可行性

3.2.1 以能力为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欧盟经验

3.2.2 以投资者能力为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分类

3.3 小结

4 注册制下新股发行中的消费者权利

4.1 投资者与消费者的性质异同

4.2 注册制下新股发行中的消费者权利

4.2.1 新股发行中的消费者知情权

4.2.2 新股发行中的惩罚性求偿权

4.3 小结

5 适应消费者权利定位的注册制改革法律方案

5.1 新股发行中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措施

5.1.1 义务模式下信息披露制度的注册制改革思路

5.1.2 义务模式下信息披露制度的注册制改革方案

5.1.3 权利模式下知情权的保护

5.2 明确新股发行过程中的责任主体

5.2.1 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中的权力责任体系重构思路

5.2.2 新股发行注册制的权力责任重构方案

5.3 消费者保护视角下的注册制配套制度构建

5.3.1 我国股票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构建

5.3.2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

5.4 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索引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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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是现阶段中国证券市场的重点工作。推进注册制改革既需要学习国外立法经验,又要结合本国实际国情。美国作为注册制典型国家,其立法经验有借鉴意义。但中国股票市场中散户投资者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差,注册制实施后其权益最易受到侵害。故,若不能解决投资者保护问题,强行推行注册制改革得不偿失。
  在新股发行领域引入消费者权利,可以解决投资者保护的问题。但这将导致经营者的成本与市场的风险提高。而降低成本与风险就需要对投资者进行合理分类。依据投资者能力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属于国际上较为成熟的方式。
  在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中,需要重点关注消费者的知情权与惩罚性求偿权。前者应赋予所有投资者,以作为注册制中信息披露的补充;后者应赋予能力不足的投资者,进一步保护处于更加弱势地位的群体。
  解决消费者保护视角下的注册制改革法律问题需要从三方面入手。
  一是在立法层面对知情权进行完善,并以知情权为依托调整信息披露机制:深化以全面披露为中心,兼顾准确性、可读性的披露要求;建立信息披露保障机制;在立法时,将预披露制度普及至公开发行不上市交易的股票。同时,在《证券法》中明确投资者具有知情权。
  二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为指导,重构新股发行中监管机构、中介机构的权力与责任体系。首先,应将监管机构对拟发行人市场价值判断的审查权力取消,相应判断由中介机构辅助投资者完成。其次,应强化证券监管机构作为“产品质量”监管者的执法权。最后,应赋予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更大而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职能。
  三是建立能与消费者保护相适应的配套机制。其一,应在欧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我国股票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其二,在我国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践经验基础上,建立主板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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