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致谢
摘要
1 问题的提出
2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概述
2.1 专家辅助人基本概念解析
2.1.1 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2.1.2 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的比较分析
2.2 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价值
2.2.1 有利于弥补现行鉴定制度的不足
2.2.2 有利于解决刑事庭审质证虚化问题
2.2.3 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 我国刑事案件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身份模糊的专家辅助人
3.1.1 司法解释中的专家辅助人
3.1.2 司法实践中的专家辅助人
3.2 资格审查和程序不规范
3.2.1 资格审查不够完善
3.2.2 程序规范不够明确
3.3 专家辅助人意见在诉讼中的性质不明
3.4 专家辅助人在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的规定
3.4.1 没有具体规定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与义务
3.4.2 没有规定专家辅助人的法律责任
4 专家辅助人与域外相似制度的比较
4.1 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
4.2 专家辅助人与英美专家证人的同质性
4.2.1 资质要求
4.2.2 进入诉讼程序的决定权在于法庭
4.2.3 主观偏向性
4.3 专家辅助人与英美专家证人的异质性
4.3.1 专家辅助人出庭启动主体不同
4.3.2 二者具体职责不同
4.3.3 二者参与诉讼的程序不同
4.4 英美法系专家证人给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启示
4.4.1 专家证人审查机制
4.4.2 专家证人的法律责任
4.4.3 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
5 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
5.1 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5.2 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资格审查
5.3 明确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据能力
5.4 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与义务
5.5 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法律责任
6 结语
参考文献
索引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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