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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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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现象较为常见。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会导致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减弱,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同时也使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确定存在困难。在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形下,明确用人单位责任主体与责任分配对维护劳动者权益就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首先对国内外关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责任承担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归纳。本文选取了国外具有代表性的三种理论,并对其进行详细梳理。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与理论对关联企业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定义进行了界定,同时对我国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司法裁判案例进行了归纳整理。目前,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存在的问题是用人单位责任主体难确定及缺乏明确的法律对其规制。其原因为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形态的多样化与责任分配基础之劳动关系不明。  其次本文对域外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责任分配制度实践进行梳理,我国能够借鉴域外的有益经验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法人人格否认下的用人单位连带责任、共同雇佣理论中的企业责任、企业主体理论下用人单位的整体责任。  最后探讨了我国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责任承担的具体构建路径。首先是对责任主体进行认定,以此解决责任主体难确定问题。责任承担主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关联企业人格否认下的责任主体认定,二是双重劳动关系中的责任主体认定。其次是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制。我国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责任承担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法人人格否认情形下关联企业的连带责任。若关联企业之间出现了人格混同,并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应当否认关联企业间的独立法人人格,由关联企业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主张该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更有利为维护其权益;二是双重劳动关系下关联企业间的分别责任。若关联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符合双重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应当认定劳动者与关联企业之间建立了双重劳动关系,此时应当由具体劳动关系中的关联企业成员对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责任,以此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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