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
【6h】

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展开▼

摘要

社会治理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中共中央在《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了要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由此可见社会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如果说只有符合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规范的社会共同体才能妥善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适足回应个人关切需要、有效弥补国家治理不足,那么,实现社会协商的法治,就要求经由相关法律制度的适度改革,推动社会共同体的规范化、建制化、法律化,形成共同体内部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  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具体实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具备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只有基层完备的社会治理体系,具备处理社会治理中重大矛盾问题的资源能力,才能将风险隐患解决在萌芽,处理在最直接、最有效果的层级。而目前学界学者们对于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是集中在社会治理的概念、兴起的原因、现状以及改善社会治理的模式等方面。国外关于社会治理的研究成果较之国内更加成熟,西方具备较完善的治理体系以及较发达的公民民主意识,但是限于国情的不同,国外的一些社会治理的成果并不适合全套照搬,而应当立足国情有选择的借鉴。本文从导致基层社会治理中出现的问题入手,找到法律层面的缺陷之处,运用文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依托“协商”治理理论、“善治”理论来探索基层治理更加完善的法治化道路。  社会转型的背景下,要实现全社会治理法治化,应重视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就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言,其法治所面临的困境一是基层政府的影响,二是内部治理制度的欠缺。结合系统理论,应在社会宪治的视角下保障基层群众自治与协商治理并优化社会规范的程序法治。据此,首先应以立法明确基层社会治理的权限、义务范围,改变致使自治组织行政化的机理;其次增加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规范和制定程序,加强基层社会协商治理的机制与平台,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现有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从而为基层社会治理提出法律方面的建议。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相关内涵,按照逻辑递进顺序逐次对基层、治理、社会治理、基层社会治理、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概念作出界定,然后对这些相关概念的理论依据作出说明,最后点明研究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文章的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的多元性、各主体在治理中的互动性、以及基层治理的直接性、治理目标追求以人为本等特征,然后结合我国国内对基层社会治理现阶段的实践状况引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问题在于基层自治组织受到基层政府“行政化”影响导致独立性不明显、自治组织法律不完善、缺乏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与平台、法治意识不高。文章的第三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日本的基层治理的经验与英美法系国家美国有关协商治理的经验,以及对我国探索基层社会治理的启发与借鉴。第四部分就是针对第二部分所提出的问题,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建议,对于政府来讲,应当依法履行职权不干预基层自治组织的独立性,为基层自治组织提供有关基层社会治理的帮助,同时要建立多元参与、协商治理的体制机制,为多元主体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一个平台,最后就是要加强法治意识的宣传教育,通过意识形态的能动作用来推动全社会、全体公民的法治意识的提高,从而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助推作用。

著录项

  • 作者

    张之沛;

  • 作者单位

    山西大学;

  • 授予单位 山西大学;
  • 学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陈晋胜;
  • 年度 2022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基层治理,自治组织,法治化,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