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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llenges of Legal Practice on Examination Rules of Evidence in Cambodia:Lessons From China and J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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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柬埔寨民事诉讼法》于2006年通过,仅提供了审查证据的一般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审查证据是法官查明事实、作出限制请求权范围决定的必要程序。  在实践中,柬埔寨法官没有解释的权利,而只能遵循法律规定。由于没有审查证据的具体条款和规定,法官只能根据个人的经验和知识做出决定,常常会遇到一些障碍。法官以法典中的一般规定条款作为法律基础,这将导致柬埔寨司法的不确定性和不一致性。本研究发现书证仍然是中国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证据(参见“书证-中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王”),而记录证据一般用作辅助证据。  柬埔寨的民事诉讼程序应该作出改变,通过最高法院的判例增加更具体的条款,通过创建最高法院程序规则,为证据审查工作提供明确的规定。建议起草民事诉讼规则,因为外国起草的法律无法适应柬埔寨社会,这个建议比国会修改《柬埔寨民事诉讼法》的建议要好。  柬埔寨民事诉讼面临许多与没有证据审查具体规定有关的问题,例如:文件、证人、当事人和专家证据等方面。关于如何审查现代技术有关的证据(电子邮件、照片、录音带和录像带)、拒绝不相关的证据和使用非法收集的证据的具体条款在柬埔寨法典中尚不清楚。法官在文献、检验报告、证物、证人、传闻和证人陈述意见的含义理解上存在误区。没有对证据审查的具体规定,法官根据他们的经验和知识做出审查证据有关的决定,往往会导致柬埔寨司法的不确定和不一致。因此,如果柬埔寨的诉讼程序包括审查证据的具体规定时,柬埔寨法官将遵循法律规定。新的规定将为法官在做出与审查证据相关的决定时提供明确的指导方针。  虽然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在实践中,录音往往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进行的。对于秘密录音,中国法院的态度已经由消极转为积极。此前,中国法院认为,秘密录音是非法的,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这样的规定过分限制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因此受到了很多人的质疑和批评。2001年,中国法院放宽了对秘密录音的限制,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承认其作为证据的地位。到2015年,秘密录音一般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收集。  本研究将通过对中国和日本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并进行借鉴,以完善和加强审查柬埔寨证据审查方面司法实践的确定性和一致性。本研究以中国和日本为研究对象,因为日本的诉讼程序具有双重合法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程序规则;而中国的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审查均有相应的规定。  本研究通过比较日本民事诉讼法和所有提供给柬埔寨民事诉讼法最佳解决方案的文章后得出结论,柬埔寨应该向日本司法制度学习,通过最高法院的判例制定最高法院程序规则。日本法方面的法律专家和教授并没有把这条结论引入柬埔寨的法律体系,只是在有关柬埔寨民事诉讼法律程序有关的几篇文章中将民事诉讼法律和最高法院程序规结合起来。在实践中,柬埔寨法官不能解释法律,只能遵守法律。当法官对法律或条款有疑问时,法官会通过寄给司法部或最高法院的信件询问,以解释这些条款或法律的含义。  经过对中国和日本在解决柬埔寨民事诉讼所遇问题方面的法律的研究,例如从其他国家获得的新司法制度,可能对柬埔寨司法制度不适用,因为很多条款的含义不适合柬埔寨的社会状况,但如果我们借鉴其他司法系统的一些重要条款作为目前柬埔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新元素,将更加富有成效。柬埔寨最高法院应该向日本最高法院学习,因为两国有相同的大陆法系背景。日本最高法院有制定判例的传统,例如日本民事诉讼最高法院程序规就是所谓的最高法院判例。  柬埔寨应该借鉴包括一般条款在内日本民事诉讼法律的经验进行改革,日本的民事诉讼最高法院程序规则包括更加具体的规则,如果将两者的内容进行比较,就会发现民事诉讼实施细则更加详细。日本的最高法院程序规则则应该被引入柬埔寨的程序。柬埔寨法律学者或法律专家应研究日本最高法院程序规则的详细问题,起草适合柬埔寨国情的新法规,作为基本成文法。民事诉讼法是一部法律,由国会批准,最高法院程序规则是最高法院有权发布的规则。  根据柬埔寨的实际情况,修改民事诉讼法比修改最高法院程序规则更难。由于外国专家起草的法律或民事诉讼规则不适用于柬埔寨社会,柬埔寨学者或法律专家应起草与审查证据的具体规定相关的法律或新规则。例如,《柬埔寨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第3款规定,邮局工作人员应该依法将文件送达当事人,但在柬埔寨不起作用。这种情况源于民事诉讼法是由外国学者或法律专家起草的,而最高法院程序规则包含了更多更多反映柬埔寨的实际情况的问题。  柬埔寨诉讼程序应包含民事诉讼规则,并为审查证据的重要法律技术术语提供明确定义。向日本和中国学习审查证据相关的新规则和法律,将是柬埔寨的一个很好的出路。柬埔寨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书证,例如:文件证据或书面证据,源自一系列具有可理解含义的字母、字符、数字或任何其他标志或符号,无论其媒介以及它们的传播方式是什么。电子形式的文字与纸质文字一样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纳,前提是可以适当地识别出其来源何人,并且可以在旨在确保其完整性的条件下建立和存储电。当事人要求出示书证的,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出示书证(第四十五条)。法院可以根据书证在案件中的作用,决定是否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书证(第四十六条)。  中国民事诉讼中证据审查的优势在于与证据规则相关的审判方式改革11项中的6项:(一)细化证据审查规则;(二)解决证人出庭问题;(三)在刑事诉讼证据方面,应当强调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之间的证据陈述和法官的调查权作出指导;(四)在民事诉讼证据方面,需要完善举证责任、举证期限、庭前开示、法院证据收集、当事人举证和审查等规定;(五)对行政程序中的证据,需要完善证据的出示、审查、核准制度,建立与行政程序相适应的证据规则体系。  一般来说,民事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建设规划较为明确、详细。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证据法的基石。法官作出的任何裁决都必须以证据为基础。建立一套健全的证据规则和完善的证据体系,对于推进法治建设,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现行的证据规定有缺陷、粗糙、不完整、缺乏逻辑性。证据法的理论研究也相对落后。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和2002年分别制定发布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的许多证据规则尚不完善,特别是刑事证据规则尚不存在。多数案件在证据的出示、审查和追认方面既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也没有具体的规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及论据一书,是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有益探索和尝试。它也有助于证据体系的改革和证据理论的发展。  法官在一些反垄断纠纷和知识产权案件中缩小举证范围,如果证据中存在保密信息,一些法官可能会允许当事人仅向对方的律师出示证据。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认证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程序,专家意见往往需要引用双方的机密信息。一些法院为了保护保密信息,规定只应将结论告知当事人,而不向当事人提供具体材料;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规定,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下列证据,当事人仅以该证据未经公证、认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人民法院作出有约束力的判决确认的证据;(二)经仲裁机构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确认的证据;(三)从官方或者公共渠道获得的公开出版物、专利文献等;(四)其他可以证明真实性的证据。  本文建议,由于柬埔寨法典缺乏相应条款,需要进一步研究使用非法收集的证据和证人的传闻和意见作为证据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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