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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卫生条例(2005)》修订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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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世界卫生组织作为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体系的核心,其项下《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全球公共卫生安全的治理具有举重若轻的作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引发全球公共卫生危机,在国际社会对疫情防控的过程中,条约当下所规定的国际卫生合作机制显现出了不足,其不能有效的协调各国及时实施防疫监测、事态评估、技术合作、财政支援等卫生措施,影响了世界各国对卫生防疫工作的开展。由此,对国际卫生合作机制的讨论就成为理论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论文采用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论文结合“钻石公主号”邮轮等实践中的问题,围绕着全球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难题展开分析。论文首先明确了国际卫生合作机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该机制下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其不能有效协调各国的卫生工作,包括在疫情发生时没有对各国间的援助进行有效协调以及各国在疫情应对的沟通协作上存在问题和技术壁垒。针对合作机制的不足,论文分别从《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规则设计和约束机制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阐述,论文认为条约文本具有自身缺陷性,表现在相关标准界定模糊、具体义务设定不明、争端解决路径不明晰、时效规定不灵活等多个方面。就条约效力的局限,表现在适用范围局限和缔约国责任局限两个方面。全球公共卫生事件还需要全球共同应对,这是关系到全人类共同命运的问题,针对全球应对,论文提出缔约国应修改《国际卫生条例(2005)》,并在以下三种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应当完善国际卫生组织内部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原有的和平争端解决手段的基础上借鉴WTO的法律专家组的经验,并对其增加强制性;二是应当构建“国际突发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审议程序,使得该事件的认定更加透明和权威;三是搭建全球卫生信息共享机制,让世界卫生信息共享结构更加体系化。中国积极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推动国际卫生领域的合作,在条约修改中,中国提出了“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同时,在国内应当继续摸索卫生治理经验从而能为世界提出更加可行的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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