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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制式枪支散件的司法认定——以姜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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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一系列涉枪案件引起了学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尽详细,刑事政策趋于收紧,导致了司法机关的判断与民众常识相差较大,其中又以枪支散件的认定问题争议最为巨大。本文立足于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客观要件,力图从刑法教义学和法理学两个层面分析这一现象的成因,并试图说明法律规范并非自足于法律本身,而是应当向社会生活与经验事实开放。旨在弥合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和社会民众认知的撕裂,让司法裁判回归民众的期许。  全文共两万七千字,共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案件基本情况。通过对姜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的介绍,提出本案存在的分歧意见,即被告人姜某某设计生产通厕器的行为是否成立非法制造枪支罪。同时归纳出引发分歧的三个争议焦点:(1)对于枪支散件这一概念的解释是否需要价值判断介入;(2)如何理解枪支专用散件中的“专用性”?(3)在本案中是否应当适用司法解释中的“折算规则”?  第二部分:法理分析。该部分围绕争议焦点,主要从两个部分展开论述。一是对枪支散件进行实质解释的必要性分析,首先,鉴定意见是证据材料的一种,与其他证据种类并无本质差别,法官可以依据职权对鉴定意见进行取舍,鉴定人员不应当成为“科学的法官”;其次,作为一种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枪支散件的解释适用过程需要法官价值判断的介入,试图以精细化的立法代替法官的反思与判断的做法是徒劳且危险的,将导致司法僵化等一系列不利后果。二是尝试对枪支散件进行界定,主要通过梳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流变,厘清枪支散件和枪支主要散件两个概念的主要内涵与提出的背景;提出我国当前枪支管理制度下的问题,即纷繁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之下日渐僵化的司法体系,此问题折射出法的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之间的冲突;在简述理论背景后引入被称为“第三条道路”的法哲学尝试,借助类型化思维、法律诠释学视角反思刑法教义学,力图以法的合目的性与安定性共建法律。  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紧承前部分的法理分析,从教义学和法哲学两个视角审视现行法下的枪支散件。在枪支散件定性问题上,主张突破2014年公安部《批复》的立场,借鉴实务工作者的思路,从专用性、功能性两个维度对枪支散件进行限缩解释,从而使之与规范性文件的内在逻辑和国民是非感相符合;在量刑问题上,整体性地审视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的文本,把握其背后的价值内核,从而为本案的量刑轻刑化提供理论依据。  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面对近年来大量涌现的涉枪争议案件的背景,提出应当借鉴2018年最高法司法解释精神,整体性地考虑全案主客观方面,对于非击发必要零件的涉枪案件慎用“折算规则”;应当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扭转法官静态僵化解释制定法的现状,重新塑造法院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者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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