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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害防止参加之诉的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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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诈害诉讼的受害人属于案外第三人,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该第三人无法参与诉讼进行事中救济,因为其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既没有实体法上的独立请求权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属于我国诉讼法上规定的具有诉讼参加资格的有独三或无独三。诈害诉讼第三人受到本诉诉讼结果损害的,只能在诉讼判决生效后,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或在执行程序中启动再审,亦或是直接另行起诉,这些事后救济途径均具有滞后性,也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因此,允许诈害诉讼第三人通过提起诈害防止参加之诉,参与到本诉诉讼程序中来,行使原告的诉讼权利,在诉中进行权利救济,才能有效避免诈害诉讼结果的发生。  本篇文章总共三万余字,除去引言,一共有五个部分。  引言部分阐述了本文的研究对象,什么是“诈害防止参加”,并从中引出“诈害诉讼”的概念;限定本文对诈害诉讼的研究范围为按照表现形式划分的“恶意串通”和“单方欺诈”型两类;研究内容为在诉讼法上增加诈害诉讼第三人,允许其以新的第三人身份提起诈害防止参加之诉,并勾勒出本文的基本思路。  论文的第一部分指出了诈害诉讼受害人因法定身份不明,理论上对其是否属于诉讼法上两类第三人存有争议,实务中对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的认定也存在矛盾。该第三人因诉中救济途径缺失,诉后的专门救济途径——第三人撤销之诉未能发挥理想的效果,加之实务中其他救济方式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  论文的第二部分阐述了学界对诈害诉讼第三人是归入我国诉讼法上现有的有独三、无独三;还是完全重构我国的第三人制度,将遗漏的该第三人纳入其中;还是应当直接赋予诈害诉讼第三人法定身份,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获得救济存有争议。  论文的第三部分从理论和程序两个方面分析了诈害诉讼第三人以我国现行诉讼法上规定的两类第三人身份行使救济权利的问题,同时,指出了彻底重构我国第三人制度不具有可行性,继而凸显出在诉讼法上增加诈害诉讼第三人,允许其提起诈害防止参加之诉获得权利救济的优势。同时,研究了域外诈害诉讼救济相关制度,为构建我国的诈害防止参加之诉提供借鉴。  论文的第四部分在前几个部分的基础上,以比较法上的制度为蓝本,论述了建立诈害防止参加之诉应从启动方式、参诉判断标准、诉讼结构三个方面配置相关制度,以形成完整的诈害防止参加救济体系。  论文的第五部分研究了诈害防止参加之诉与其他相关救济制度的衔接问题,如何使提起该参加诉讼的主体资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保持一致,如何在上诉程序中延续诈害防止参加,以及如何加强与现行事后救济效果最佳的检察监督制度衔接。同时,文章提出需要建立损害赔偿之诉,在诈害后果发生后,为诈害第三人挽回实际损失。全文通过对诈害防止参加之诉构建的系统研究,以期在我国诉讼法上形成一套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的完整有效的诈害诉讼权利救济体系。

著录项

  • 作者

    顾绘娟;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法学;民事诉讼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张晓薇;
  • 年度 2021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诈害诉讼,权利救济,司法程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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