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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违纪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以教育惩戒权的完善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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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引言

(一)问题的缘起及研究意义

1.选题来源

2.研究意义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2.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的思路、方法

1.研究思路

2.研究方法

(四)写作的难点、重点和创新点

一、何为违纪校园欺凌

(一)违纪校园欺凌的界定

(二)违纪校园欺凌的类型、原因及危害

1.违纪校园欺凌的类型

2.违纪校园欺凌的原因

3.违纪校园欺凌的危害

二、违纪校园欺凌的治理现状

(一)现行法律体系缺乏针对性

1.《刑法》中涉及校园欺凌的规定

2.《民法典》中涉及校园欺凌的规定

3.《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涉及校园欺凌的规定

(二)现行综合治理方式存在缺陷

1.多方主体综合治理的应用研究

2.多方主体综合治理的理论剖析

(三)教育惩戒权的确立

1.《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出台

2.教育惩戒权面临缺失与滥用

三、教育惩戒治理违纪校园欺凌的正当性依据及现实困境

(一)教育惩戒权的理论基础

1.教育惩戒的法理依据

2.教育惩戒的学说演进

3.教育惩戒的法益分析

4.教育惩戒的历史渊源

5.教育惩戒的现实依据

(二)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不明

1.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2.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之争议

3.学校与学生间的法律关系

(三)教育惩戒权立法建构不完善

1.教育惩戒权定性不明

2.学校教育惩戒权自由裁量度极大

3.欠缺统一的教育惩戒程序法

四、教育惩戒治理违纪校园欺凌的完善路径

(一)明确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

(二)完善教育惩戒的立法体系

1.立法中落实重要惩戒事项的法律保留

2.以比例原则限制学校在教育惩戒中的自由裁量度

3.以正当程序原则保障学生程序权利

4.实现教育惩戒的人本化和法治化

(三)明确学校的行政教育职责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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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校园欺凌”问题长期无法得到有效治理,其主要原因在于大部分欺凌行为琐碎轻微,无法达到常规法律(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立案标准,难以从常规法律渠道(如刑事诉讼、治安处罚、民事诉讼)实现法律规制和法律救济。以是否适用常规法律及其救济渠道为标准,本文将校园欺凌分为“违法校园欺凌”和“违纪校园欺凌”——前者性质严重、违法性显著;后者性质轻微,违法性模糊,大多仅适用于学校纪律管理,后者为“校园欺凌”治理的难点和重点。  “违纪校园欺凌”治理在我国曾长期处于法律规范的空白区域,既有的“综合治理”模式涉及公安机关、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家长的多方牵扯,主体不明,责任不清,动力不足,因此治理效果不佳。作为校园和学生的直接管理者,学校应该是治理“违纪校园欺凌”的第一责任人,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学校不具备明确的行政主体地位,不具有完备的教育惩戒权,缺乏治理手段及其法律支撑,造成实践中出现“惩戒缺位”与“惩戒滥用”并存的状况。  鉴此,在违纪校园欺凌行为的治理问题上,应抛弃常规的刑事侦查、治安处罚和民事诉讼思维,立足于教育领域的行政规制,明确学校和学生间的特别权力关系,赋予学校清晰的行政主体身份。同时,完善教育领域的立法体系,将程序合法、实施有序、符合比例的“教育惩戒权”作为相应治理的第一抓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校园这一局部领域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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