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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权利义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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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梳理我国资本市场及私募基金发展的历史沿革,搜集私募基金行业发展数据,以明确本文撰写时国内私募基金行业现状。在此基础之上笔者结合自身于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体会及目前市场中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各参与方的反馈,尝试整理目前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面临的主要问题。通过分析得出目前国内有合伙型私募基金各参与方面临的诸多问题有一个共性根源: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任意一个参与方通常具备两个及以上身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划分,其不同身份对应适用不同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参与各方因为身份重叠和法律法规多重适用问题无法清晰厘清自己的权利义务边界,产生疑惑增加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制约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行业发展。  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通过逐一分析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各参与方因其不同身份而分别应遵守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以及不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项下各参与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来源、义务边界得出:私募基金最根本的法律关系是投资人基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能力的信任而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代为处置投资人所拥有的财产,其底层逻辑是委托理财,双方真实意愿所形成的是委托关系。笔者以法律视角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各参与方适用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参与方之间不同身份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进行辨析,探索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边界。同时,笔者注意到同为私募基金即便投资标的一致,但还可能因选择的组织形式不同而分为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笔者进一步对三种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进行对比分析,剖析在同为私募基金的前提下,仅因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导致的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来源和边界的差异。  通过对比论证,能较为清晰的感受到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参与各方因为其身份重叠产而生的权利义务边界模糊问题是制约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在我国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与私募基金制度的矛盾产生于我国改革开放后快速发展的客观历史进程中。由于不同的历史阶段对制度的需求不同,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调整社会关系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超出世界平均水平和我国自身的过往经验,故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对社会发展预留的空间不足,进而产生了具有我国独特特点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中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权利义务边界问题。笔者通过对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制度根源整理和比较,搜集整理我国国内学者对该问题的观点和建议,结合自身对该问题的研究提出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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