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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形结构化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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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的一种重要创新产品,“伞形结构化信托”是指在前者基础上,在结构上采用母子信托模式,在一个总的信托计划下,包含了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类型的子信托,其中每个子信托为一个小型的单一结构化信托。在司法实务当中,伞形结构化信托的合同是否有效在判定上出现了分歧,其中有的法院认定其违反市场经济秩序从而无效,其余多认为由于系信托计划项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合法合规,应当认定为有效,其中也有法院认为证监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制的主体当为证券公司而非信托机构,对该信托合同不当予以规制等。同时,专门对于该法律效力问题在理论界没有单独予以研究,有的仅是在“伞形结构化信托产品是否合法合规”层面上的研究。通过201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下文简称为《九民纪要》)86条的解读,其中认为,证券公司以外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主体,因不具有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订立的证券投资合同违反了特许经营应属无效。对于“伞形结构化信托”效力是否有效及具体有效无效之原因在理论层面及司法实践当中均有一定争议,因此有必要厘清伞形结构化信托法律关系及其性质的认定等问题,将其相关理论知识与我国司法实践实际情况结合,寻求金融创新与法律适用的一个契合点,提出相对完善的司法裁判建议,缓解司法实践混乱局面,为司法逻辑的统一、维护我国司法公信力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为更全面掌握与分析“伞形结构化信托”产品中存在的问题,本论文采取了实证研究的方法,收集了最近六年所有裁判文书,通过对比每个案例中法院采用的观点、法律依据进行分类,并在对其分析后将所得数据归类整理并绘制成图表,从而实现对现阶段处理“伞形结构化信托”合同效力的司法实务认定情况进行充分了解。通过图表,也更直观展示了实践中对处理该类合同效力的分歧点,能够更切合实际更深入地解决问题。  首先,本文导论部分阐明研究背景并提出问题,对国内外学者研究的现状进行综述,并在其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以法理分析、实证分析、统计与图表分析法为研究方法,提出了本文的研究路线图,再提出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第一部分分别从概念、特点以及法律关系出发对结构化信托、伞形结构化信托进行介绍与分析,并以提供概念图示的方式予以辨析,为文章打好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通过对裁判文书数据的统计,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伞形结构化信托”合同效力时主要存在的问题,总结得出具有争议的点以及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以寻求更准确的解决路径;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分析出问题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即根据争议焦点进行一一分析,综合司法观点与学术相关理论得出自己的相应结论;第四部分针对前述问题提出相对完善的司法裁判建议,法院在判定此类合同效力时可合理判定规范的性质,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信托产品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审慎处理司法能动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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