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2 我国社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制度概述
2.1 社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历史沿革
2.2 社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具有客观优势
2.3 社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期待
2.4 社会律师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事务中的工作思维
3 社会律师视角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实践中所遇问题及分析
3.1 顾问单位对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采购合同管理不规范
3.1.1 采购主体与合同约定服务对象、实际服务对象不一致
3.1.2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不利于政府法律顾问市场的公平竞争
3.1.3顾问费用的议价空间小、计算标准不透明,且与实际工作量不平衡
3.2 缺乏可行的长效工作机制
3.2.1缺乏统一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细则
3.2.2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过短,工作缺乏延续性
3.2.3 偏重事后急救,让顾问难有充足时间认真审查文件
3.2.4 实践中存在个别政府人员干扰社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现象
3.2.5 处理接访等疑难事项时,政府对接人员不主动熟悉状况并转压于法律顾问
3.2.6 仅经办律师制作工作台账,顾问工作交接脱节
3.3 缺乏对社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保障机制
3.3.1 缺乏反映经济待遇的可行途径
3.3.2 缺乏保障社会律师在任政府法律顾问期间的人身安全措施
3.4 缺乏有效统一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退出机制
3.4.1 缺乏细致可行的政府法律顾问保密工作机制
3.4.2 难以打破社会律师对卸任前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务工作壁垒
4 对我国社会律师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改善对策
4.1 完善社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合同管理
4.1.1 统一规范采购主体与合同约定服务对象
4.1.2 以公开招标作为采购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首要选择
4.1.3 顾问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顾问费用的计价标准
4.2 建立可持续的长效工作机制
4.2.2 适当延长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年限
4.2.3 社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应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
4.2.4 找准政府法律顾问的角色定位,发挥社会律师的监督作用
4.2.5 针对处理群体性事件等疑难问题,政府应及时增派人手协助律师
4.2.6 建立双向台账制度,完善顾问工作交接
4.3 建立健全社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保障机制
4.3.1保障社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经济待遇
4.3.2保障社会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期间的人身安全
4.4 建立健全有效统一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退出机制
4.4.2完善社会律师对卸任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系统化、模板化总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暨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