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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背景下信托刚性兑付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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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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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1.1文献综述

1.1.1信托刚性兑付的成因分析

1.1.2信托刚性兑付的措施研究

1.1.3信托刚性兑付的应对措施

1.2研究方法

2.问题提出:对信托产品兑付违约案例的思考

2.1隐形刚性兑付的出现

2.1.1中江国际信托金鹤140号集合信托计划兑付违约

2.1.2光大信托盛鼎1号信托计划兑付违约

2.2.信托违约案例的问题体现

2.2.1刚性兑付的法律解释和监管界定不明确

2.2.2《资管新规》的上位法不清晰:部门规章强制打破刚兑

2.2.3信托产品投资管理中风险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

2.2.4司法审判实践中受托人信义义务和管理人责任认定难

3.规制刚性兑付的合法性检视

3.1刚性兑付的概述

3.1.1信托业大资管监管改革的背景

3.1.2信托产品兑付违约的现状

3.1.3《资管新规》对刚性兑付的认定

3.1.4刚性兑付的分类:隐形刚性兑付和显性刚性兑付

3.2刚性兑付畸形演变的成因

3.2.1经济原因:市场规模扩大,资管能力和监管要求不匹配

3.2.2法律原因:信义义务的缺失和配套制度的不完善

3.2.3社会原因:维护金融稳定的需求

3.3规制刚性兑付的法律意义分析

3.3.1刚性兑付违背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

3.3.2刚性兑付违背金融市场投资规律

3.3.3去刚兑的本质:以公法和私法的角度共同推动打破刚兑

4.司法层面对刚性兑付的认定

4.1晋城银行诉金谷信托公司合同纠纷案

4.1.1案情简介

4.1.2晋城银行案司法审判逻辑

4.2彭某与中信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

4.2.1案情简介

4.2.2中信信托案司法审判逻辑

4.2.3受托人信义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4.2.4如何看待资管产品增信措施与刚性兑付的关系

4.3《资管新规》中刚性兑付的认定标准与司法审判实践的关系

5.规制刚性兑付的法律制度构建

5.1强化监管制度层面的规制

5.1.1明晰信托产品中刚性兑付的识别,明确监管红线

5.1.2制定信托产品风险信息披露规范,坚持穿透监管原则

5.2完善配套制度层面的规制

5.2.1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制度

5.2.2树立投资者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提升风险判断能力

5.3优化司法制度层面的规制

5.3.1明确受托人责任和投资风险的界限

5.3.2建立信托兑付纠纷的裁判规制,强化司法介入

5.3.3建立信托中受托人信义义务的具体行为范式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法条类

法院判决案例汇总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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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托进入大众视野不过二三十年,资产管理业务的资金超过了20万亿,成长为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金融机构。得益于刚性兑付,信托业蓬勃发展,刚性兑付也成为了资管行业的通行做法,信托资金大量的投入到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建筑业中。在信托中,刚性兑付是指,信托项目到期后,信托公司对金融产品消费者承诺将本金和收益按约兑付,当信托项目预期利益没有实现的时候,信托公司对该项目的本金和利息兜底承担。刚性兑付一直是影响我国信托业健康发展的顽疾,也是监管部门长时间严格监管的重点对象。2018年4月,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资管新规》),整个金融业旗帜鲜明的破“刚兑”,在强监管的高压下,信托业不断出现信托产品延期兑付、变相刚兑、隐形刚兑等现象,变相刚兑等方式逐步形成了行业潜规则。基于此,本文探究上述刚性兑付的方式,以达到维护金融监管的要求和信托业健康长远的发展的目的。  第一部分首先从信托产品兑付违约的几个典型案例进行思考,深入的探究信托业从显性刚兑到隐形刚兑的转变,对这种转变是否涉及监管漏洞进行问题的进入,提出信托公司寻求启用信保基金兑付的方式和信托收益权转让的方式是否是属于隐形刚兑。其次是整合违约案例中体现的问题,其中包括信托产品的风险信息披露不够完善,在司法审判中信托受托人义务和管理人的责任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第二部分集中分析信托业的刚兑的畸形演变的成因,详细叙述隐形刚兑的判断,探讨规制刚性兑付的法律意义,进而推导出背后隐形刚兑的本质和表现形式等。在《资管新规》的大背景下,打破刚性兑付就是以金融监管的方式克服民事活动中合同缔结自由带来的金融系统性风险,打破信托中存在的资管业务的准贷款化现象。  第三部分简要分析从司法实践中涉及刚性兑付时,司法审判的尺度,以信托业刚性兑付的典型案例出发,分析其中存在的司法审判逻辑,以此延伸出从金融监管层面和司法审判层面两个层面,探讨司法对刚性兑付的介入力度不足的问题。  第四部分主要围绕两个部分叙述,从监管层面和司法层面对规制隐形刚兑提出完善的建议,监管层面首先需要明确金融监管红线,明晰信托产品中的监管漏洞,其次需要强化信托产品的风险信息披露,达到穿透监管的效果;司法层面需要尽快明确我国信托法中的信义义务的具体范式,明确受托人责任和投资风险的边界,在信托违约事件中建立有效的司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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