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1.绪论
1.1研究背景与发问
1.2研究目的与意义
1.3研究方法
1.3.1文献阅读法
1.3.2规范分析法
1.3.3案例分析法
1.4研究内容与思路
1.5研究的创新点
1.5.1创新点一
1.5.2创新点二
2.国际法关于南极海域生物遗传资源勘探主体的法律规制缺陷
2.1南极生物遗传资源概述
2.1.1生物遗传资源被纳入在国际法律规制之下
2.1.2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特殊性分析
2.1.3南极生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的国际之争
2.2 南极海域生物遗传资源的勘探主体规制在目前国际法律规则中的体现
2.2.1 联合国大会及 ICP
2.2.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 ISA
2.2.3生物多样性公约及波恩准则
2.3 国际法律规范在南极海域生物遗传资源勘探主体规制上的不足
2.3.1南极海域生物遗传资源勘探主体缺乏有效的组织管理
2.3.2南极海域生物遗传资源勘探主体缺乏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3.南极海域生物遗传资源勘探主体的法律分析
3.1 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财产权属论证
3.1.1 南极生物遗传资源案例的综合分析
3.1.2 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权属为全人类共同所有
3.1.3全人类有权对南极生物遗传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3.2南极海域生物遗传资源的勘探主体为国际法主体
3.2.1南极生物遗传资源勘探权可授个别权国家开展
3.2.2勘探活动需遵循惠益全人类的和平与科学原则
3.2.3改善受制于强权下的伪人类共同所有的勘探现状
3.3 南极生物遗传资源的勘探主体与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契合性研究
3.3.1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之法律属性
3.3.2勘探主体规制可基于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可行性研究
4.完善对南极海域生物遗传资源勘探主体的规制
4.1勘探阶段主体全面适用公海自由与科研自由原则
4.2在南极海域适用“区域”制度的勘探管理方式
4.3借鉴北极地区资源勘探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
5.关于中国维护南极海域生物遗传资源勘探权益的法律建设
5.1推动维持南极地区“主权冻结”状态的战略
5.2推动国内法律发展与南极地区国际法的对接
5.3运用国际法规维护在南极海域的合法权益
6.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西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