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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冲突问题研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2010--2018年判决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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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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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1.1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1.2研究方法

1.3论文结构及安排

1.4研究的创新点

2.司法裁判案例实证分析及问题的提出

2.1司法裁判案例实证分析

2.1.1实证分析的必要性

2.1.2检索方法

2.1.3数据宏观分析

2.1.4司法裁判结果分析

2.2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及研究现状介绍

2.2.1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分析

2.2.2研究现状

2.2.3文献综述

2.3问题的提出

2.3.1税收优先权的成立时间认定

2.3.2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

2.3.3破产法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

2.3.4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权利行使与救济上的不同

3.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法律冲突的理论分析

3.1税收优先权的“税收”性质分析——物权与债权的冲突

3.2税收优先权的“优先权”性质分析——公法与私法的冲突

3.3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法律性质分析

4. 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冲突之解决路径的思考

4.1运用担保物权之私法理论分析税收优先权的合理性

4.2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

4.2.1税收优先权与抵押、质押权的冲突

4.2.2税收优先权与留置权的冲突

4.2.3税收优先权与私法优先权的冲突竞合

4.2.4破产法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

4.3税收优先权的行使与担保物权人的保护

4.3.1税收优先权的行使程序

4.3.2行政强制与私法中司法强制的冲突

4.3.3小结

5.比较法研究下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冲突的解决之道

5.1各国税收优先权立法现状

(一)美国

(二)德国

(三)澳大利亚

(四)日本

(四)我国台湾地区

5.2国际发展趋势及启发

5.2税收优先权的完善和发展建议

5.2.1公法之债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5.2.2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冲突的解决建议

5.2.3建立健全税收征管的辅助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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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收是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政策工具。从这种给付义务来看,纳税人负有对国家给付税款的义务,国家有请求纳税人支付税款的权利。国家为了保障该权利的实现,并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减少纳税人恶意避税逃税的风险,在法律中规定,纳税人同时负担多项债务无法清偿时,国家税收可以排除无担保债权和设置时间在后的担保债权优先得到受偿,即“税收优先权”。由此不可避免的是,税收优先权会与民事私法领域内包括担保物权在内的优先权进行比较的问题,这不仅会对原有的民事优先权体系造成冲击,甚至于对于传统税收的性质也需要进行重新定位与解释,在只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下,使得现有法律制度下的税收优先权无法真正发挥其意义和作用,反而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问题聚焦在税收优先权与民事担保物权的冲突上,税收征管法仅以成立时间先后来决定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位,这种规定没有完全考虑到民法担保物权的特殊法律安排,导致司法实践和法律层面出现了许多冲突,主要表现在:第一,税收优先权成立时间规定不明确,导致二者时间认定上的不同,导致该条规定无法真正施行发挥作用;第二,担保物权中留置权的特殊优先地位,但在税收优先权的规定中没有体现;第三、破产法等特别法中担保物权的别除权与税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法律安排将会使得税收征管法中的规定失去意义。  笔者首先通过对2010年至2018年的司法裁判案例进行分析发现,由于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相关法律制度过于笼统,使该项权利浮于理论层面,导致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对该权利进行实体认定和程序上的救济。本文通过实证和法理分析,探索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与担保物权冲突问题的症结所在,并试图寻找出一条合理、规范的解决路径。究其根本,税收优先权作为“公法之债”,先天被当做一种行政权利与私法债权放在不同的维度上进行法律比较和安排,而忽略了其本质的债权属性。故本文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权利性质进行探讨,从债权保护的角度去研究,发现其与私法中“担保物权”性质上的共通性,然后再通过借鉴其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理论对税收优先权的权利构造进行完善和改造,从而为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提供新的思路。除前言和结语之外,正文分设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2010-2018年间发生的司法裁判案例和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通过案件的实证分析与理论的深入思考,从而发现现有法律中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存在的具体问题,得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应抛弃原有的路径依赖,从权利本质出发去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矛盾。  第二部分,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理论分析,其中“税收”作为一种公法债权是以债务关系理论为基础,“优先性”其本质是在一定条件下以欠税人所有财产为担保物的担保物权性。笔者欲借鉴较为成熟的私法债权理论,从法理层面探讨“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权利性质上的异同,并提出以“担保物权”为借鉴对其进行法律构造的合理性分析。  第三部分,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冲突之解决路径的思考,以“担保物权”的视角,具象化分析当下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具体的法律冲突问题,结合担保物权的理论和法律经验,试图对二者具体的冲突问题提出解决路径。同时,对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进行一定的法律完善和法律改造。  第四部分,通过比较法研究域外一些相关立法经验,得出目前世界上税收优先权的立法现状和发展趋势,并结合上文的分析,以期为解决我国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提供新的思路,并对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修改完善提出相应的对策与法律建议。  总体来说,本文通过对税收优先权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检视我国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在法律和具体实践中存在的冲突问题,分析其背后深层次原因在于税收优先权权利性质定位不清晰。接着通过对税收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性质分析,从税收优先权的本质和二者的异同出发,针对二者具体的矛盾和冲突的提出解决路径,试图借鉴私法债权理论中的担保物权的优先权理论来对税收优先权进行更好的性质定位与法律安排,使二者在解决冲突的基础上都能够发挥出应有的法律作用。希望能为立法和实践中税收优先权的施行困难,提供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供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及立法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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