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互联网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危害
(一)互联网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二)互联网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 隐蔽性强
2. 成本低下
3. 界限模糊
4. 破坏性强
(三)互联网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二、我国互联网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理念滞后
1. “竞争关系”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前提
2. “经营者利益”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核心
(二)“互联网条款”无法涵盖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式
1. 擅自抓取、使用竞争平台用户数据及数据产品
2. 切断竞争者无害数据接口
3. 向消费者屏蔽特定经营者数据
4. 流量劫持
(三)法律责任及法律规制模式不完善
1. 法律责任设置效力薄弱
2. 法律规制模式繁杂且成效低下
三、域外互联网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经验借鉴
(一)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启示
(二)对竞争关系认定的启示
(三)对完善法律责任的启示
四、我国互联网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完善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理念
1. 摒弃“竞争关系”在行为认定中的前提地位
2. 纠正以“经营者利益”为核心理念、综合考量利益位阶
(二)完善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法条设置
1. 增设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列举条款
2. 限制“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
(三)完善法律责任与法律规制体系设置
1. 增加民事责任比重、完善法律责任设置
2. 完善行政监管及司法救济体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安徽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