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1 绪论
1.1.1 选题目的
1.1.2 选题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1.3 论文创新之处
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阐释
2.1.1 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
2.1.2 生态环境损害的特点
2.1.3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区别
2.2 生态环境损害与环境侵权损害之辩:公害与私害
2.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私法手段解决“公害”问题
2.3.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性质:民事责任
3 《侵权责任法》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缺失
3.1 侵权法与生态环境损害
3.2 民事救济论的提出及实践困境
3.2.1 民事救济论的提出
3.2.2 民事救济论的困境
3.3.1 侵权法私法性质的局限
3.3.2 侵权法个别化救济的缺陷
4 环境法律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不足
4.1 环境法律与生态环境损害
4.2 立法的原则化、分散化
4.3 重环境污染,轻生态破坏
4.4 重行政处罚,轻民事赔偿
4.5 重经济价值,轻生态价值
5 国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经验与借鉴
5.1 美国的生态环境损害法律制度
5.1.1 全面细致的赔偿与评估制度
5.1.2 救济的保障:责任保险与专项基金
5.2 欧盟的生态环境损害法律制度
5.2.1 有区分的责任形式
5.2.2 损害评估方法:资源等值分析法
5.3 俄罗斯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
5.3.1 请求救济方式
5.3.2 损害评估——专门价格和专门方法
5.4.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体系化
5.4.2 完善的社会化赔偿制度
6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构建
6.1.1 单独立法的途径
6.1.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与“私”的融合
6.2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
6.2.1 扩大赔偿义务人范围
6.2.2 明确责任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
6.2.3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
6.2.4 资金管理:设立资金专户
6.2.5 公众参与:全程监督
6.2.6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确保科学合理
6.3 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填补机制
6.3.1 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
6.3.2 设立生态环境损害基金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介
致谢
浙江农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