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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苗族村规民约的罚款研究——以黔东南台江县两乡村规民约为中心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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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研究意义

四、研究方法

五、调查情况

第一章当代苗族村规民约中的罚款

一、基本概念界定

(一)村规民约

(二)罚款

二、罚款的情形

(一)农业生产生活方面

(二)社会治安管理方面

(三)维护村容寨貌方面

(四)保护公共财物方面

(五)防火安全方面

(六)计划生育方面

(七)惩罚打击报复者方面

(八)执行方面

三、罚款的处分

(一)公共建设基金

(二)奖励检举者

四、罚款的实施

(一)实施方式

(二)相关案例

第二章当代苗族村规民约规定罚款的法理正当性

一、问题与争议u3000u3000

(一)肯定论

(二)否定论

二、强制:民主的维度

(一)强制中的民主

(二)强制中的自治

三、处罚:自治权的重要构成

(一)作为公共权力的村民自治权

(二)美国《纽约乡村法》的经验

四、罚款:现实的必要性

(一)处罚保障村规民约的实施

(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传承

第三章当代苗族村规民约罚款的不足及其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一)罚款设定无明文法律依据

(二)罚款事项设定随意

(三)存在重罚主义倾向

(四)造成“一事多罚”现象

(五)罚款执行不统一

二、完善的建议

(一)落实法制宣传教育

(二)规范村规民约相关程序

(三)加强政府的监督审查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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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村规民约可谓是历史悠久。目前,村规民约的生存现状是,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社会仍然熠熠生辉,反之,则越来越不被承认。在那些些比较落后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的功能依旧明显,其权威性依旧得到广大村民的认可。在学界,因为村规民约中的处罚规定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论,进而法理层面的探讨也显得非常必要,村规民约存在的一些现实价值还是值得肯定的,因而有必要为村规民约的存在保留一定空间,但那些明显与国家法冲突、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必须得到改正。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基本概念的一个界分,主要明确了本文中村规民约和罚款这两个关键词的含义。第二部分是在收集整理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的基础上,对村规民约中的罚款问题进行了细致描述,主要包括罚款的类型、罚款的处分、罚款的实施等三个方面。第三个部分是对村规民约法理正当性的讨论,民主、自治其本身应当包含着强制的因素,作为村民自治典型代表的村规民约理应存在强制,与此同时,村规民约在少数民族地区还起到了传承着民族习惯法的作用,因此,村规民约设定罚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第四部分是村规民约的罚款与国家法的协调,尽管肯定了村规民约的存在价值,但实际生活中设定的罚款还存在罚款设定随意、“重罚主义”、“一事多罚”等现象的存在,需要进一步落实法制宣传、完善相关程序、加强政府监督与指导。

著录项

  • 作者

    吴纪树;

  • 作者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

  • 授予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
  • 学科 法律(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吴大华;
  • 年度 2014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苗族,村规民约,罚款类型,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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