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0.导论
0.1 问题的提出
0.2 文献综述
0.2.1 国外研究综述
0.2.2 国内研究综述
0.3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1.我国公司法引入催缴出资制度的正当性
1.1认缴制下股东与债权人:天平的失衡
1.1.1 资本信用规制仍具现实效用
1.1.2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尝试失败
1.2认缴制下公司出资债权二重性剖析
1.2.2出资债权的组织法属性
1.2.3筹资主导权的错位矫正
1.3从公司自治角度看催缴出资的应然性
1.3.1 权利抑或义务?
1.3.2 内部关系中催缴为公司之权利
1.3.3 外部关系中催缴为公司之义务
2.催缴制度具体构建:主体、事由与程序
2.1.催缴主体的法定化
2.1.1 董事催缴义务属于董事勤勉义务
2.1.2 中国语境下的公司权力配置模式
2.1.3 形成公司意志时章定催缴执行主体
2.2催缴出资的事由
2.2.1 法定催缴事由
2.3催缴出资的程序
2.3.1 英国董事会催缴模式
2.3.2 美国董事会催缴模式
2.3.3我国催缴出资程序设计
3.董事违反催缴出资义务的规制进路
3.1董事责任认定标准的滞后性
3.1.1 董事不作为应承担责任
3.1.2 因果关系判定标准不明
3.2董事催缴违反勤勉义务标准的具体化
3.2.1以“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
3.2.2区分重大过失,兼采举证责任倒置
3.3.董事责任的扩张
4.公司出资债权的强化和保护路径
4.1契约法视域下责任的补足
4.1.1 禁止减免股东出资义务
4.1.2 出资债权转让、质押和强制执行的限制
4.2 组织法视域下责任的强化
4.2.1 限制未出资股东的股权
4.2.2 除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西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