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资本认缴制下催缴出资制度研究
【6h】

资本认缴制下催缴出资制度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0.导论

0.1 问题的提出

0.2 文献综述

0.2.1 国外研究综述

0.2.2 国内研究综述

0.3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1.我国公司法引入催缴出资制度的正当性

1.1认缴制下股东与债权人:天平的失衡

1.1.1 资本信用规制仍具现实效用

1.1.2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尝试失败

1.2认缴制下公司出资债权二重性剖析

1.2.2出资债权的组织法属性

1.2.3筹资主导权的错位矫正

1.3从公司自治角度看催缴出资的应然性

1.3.1 权利抑或义务?

1.3.2 内部关系中催缴为公司之权利

1.3.3 外部关系中催缴为公司之义务

2.催缴制度具体构建:主体、事由与程序

2.1.催缴主体的法定化

2.1.1 董事催缴义务属于董事勤勉义务

2.1.2 中国语境下的公司权力配置模式

2.1.3 形成公司意志时章定催缴执行主体

2.2催缴出资的事由

2.2.1 法定催缴事由

2.3催缴出资的程序

2.3.1 英国董事会催缴模式

2.3.2 美国董事会催缴模式

2.3.3我国催缴出资程序设计

3.董事违反催缴出资义务的规制进路

3.1董事责任认定标准的滞后性

3.1.1 董事不作为应承担责任

3.1.2 因果关系判定标准不明

3.2董事催缴违反勤勉义务标准的具体化

3.2.1以“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

3.2.2区分重大过失,兼采举证责任倒置

3.3.董事责任的扩张

4.公司出资债权的强化和保护路径

4.1契约法视域下责任的补足

4.1.1 禁止减免股东出资义务

4.1.2 出资债权转让、质押和强制执行的限制

4.2 组织法视域下责任的强化

4.2.1 限制未出资股东的股权

4.2.2 除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展开▼

摘要

资本认缴制背景下,立法单纯地扩张股东自治空间使得股东、公司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结构产生严重的失衡。为弥补制度之缺漏,必须探索构建切合我国国情的催缴出资制度。  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我国公司法引入催缴出资制度的正当性”。认缴制背景下资本信用规制仍具现实效用,股东出资所形成的公司资本依然是公司独立财产的根源。实务层面,尽管学术界就股东出资期限自治造成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问题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但都存在难以克服“先天缺陷”。《会议纪要》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的“刚性回应”,更是忽视了股东期限利益的相对性和特定情况下公司修改章程的必要性,使得债权人利益保护雪上加霜。有鉴于此,立法上应尽快确立并完善催缴出资制度,以重新衡平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法理层面,公司对未出资股东的出资请求权根源于出资债权的契约法属性和组织法属性。股东完全的期限自治从根本上损害了公司根据经营需求自主决定出资债权何时到期的权利。为矫正股东与公司之间资金配置主导权上的错位,必须尽快建立催缴出资制度。当然,股东自治并不等同于公司自治。在涉及公司外部关系时,催缴出资乃为公司应尽之义务;如果公司应当催缴而未催缴的,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章“催缴出资制度具体构建:主体、事由与程序”。公司是一种抽象的存在,无法实施具体的催缴行为。本文首先论证董事催缴义务是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表现形态。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尚处于将“股东会之手”限制在股东会权力范围内的阶段,所以董事会仅为法定缺省催缴执行主体。催缴事由可分为法定催缴和约定催缴两种不同情形,其中法定催缴又包括认缴出资已到期、认缴出资未到期和未约定出资期限三种具体情形。借鉴英美经验,我国催缴出资程序设计应当包括催缴通知、催缴时间以及催缴撤回等要素。  第三章“董事违反催缴义务的规制进路”。案例分析表明,在董事催缴义务语境下,传统董事责任认定标准已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需要对其进行优化。一方面,在责任认定要件上,董事催缴行为违反董事勤勉义务应采以“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判断标准。另一方面,在责任成立要件上,为避免董事负担过重,并鼓励董事积极谋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董事勤勉义务之违反应以构成重大过失为必要。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基于公司债权人和董事获取信息之差异,宜将举证责任倒置,由董事证明履职行为的适当。  第四章“公司出资债权的强化和保护路径”。一方面,在契约法视域内,催缴出资时,无论公司出于何种目的减免未出资股东的出资义务,原则上都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处分出资债权时,催缴执行机关必须遵循价值对等原则。另一方面,在组织法视域内,立法应当对未出资股东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兜底性规定。未出资股东经催告后仍拒绝缴纳出资的,可能面临股东权利受限甚至被除名的不利后果。  创新方面,首先,虽有学者提出完善催缴出资机制的建议,但是系统论述该制度的文章较少。其次,本文从出资债权的二重性视角出发,论证我国公司法引入催缴出资制度的正当性。最后,文章以某再审案例为引,提出董事违反催缴义务的责任判断标准。本文亦有以下不足:鉴于国内外系统论述催缴出资制度的文献相对较少,因此资料来源较为单一。同时,由于国内外资本制度不同,故在完善我国催缴出资制度时,宜将其置于更为宏大的视野下对中外催缴机制进行横向对比。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