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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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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论

1.1选题背景

1.2研究意义

1.3文献综述

1.3.1国内研究现状

1.3.2域外研究情况

1.4研究框架

2“捕诉”关系的理论界定

2.1“捕诉”关系的两种形式

2.2“捕诉分离”

2.3“捕诉合一”

2.4 我国“捕诉”关系的变迁

2.4.1“合一”为主到“分离”为主再到“合一”

2.4.2“合—分—合”原因分析

3“捕诉合一”的积极作用及实践探索

3.1“捕诉合一”的积极作用

3.1.1检察机关内部职权的重整

3.1.2提高案件质量

3.1.3加强侦查监督

3.1.4减少审前羁押

3.1.5提升业务能力

3.2 实践探索

4“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4.1“捕诉合一”的理论障碍

4.1.1批捕权与公诉权混淆

4.1.2“构罪即捕”导向

4.1.3弱化检察机关监督职能

4.1.4损害辩护权

4.1.5“带病”起诉风险

4.2“捕诉合一”的实践问题

4.2.1办案人员“捕诉合一”办案经验不足

4.2.2 类案划分标准不够科学

5“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的完善建议

5.1“捕诉合一”认识误区澄清

5.1.1正确认识“合一”

5.1.2澄清“构罪即捕”

5.1.3明确监督力度

5.1.4保障律师辩护权

5.1.5纠正“带病”起诉

5.2“捕诉合一”操作建议

5.2.1完善侦查案件讨论机制

5.2.2推进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

5.2.3设置合理考核体系

5.2.4加强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

5.3“捕诉合一”制度完善

5.3.1 强化内部监督

5.3.2明确类案划分标准

5.3.3保障辩护权

6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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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批捕权和公诉权。在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机关提出推行“捕诉合一”办案模式以前,全国普遍实行的是“捕诉分离”模式。但是近年来我国的司法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审前程序特别是引导侦查取证;二是司法责任制改革,检察官实行终身责任制,强化了司法责任;三是司法人员管理改革后,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加剧了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办案压力有所增加。而“捕诉分离”办案模式无法适应这些变化,弊端日渐凸显,鉴于此,检察机关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在“捕诉”关系上开始新的探索,提出:以案件类别划分,实行“捕诉合一”。此举在学界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反对与支持的学者各执己见,反对者从应当独立行使批捕权的角度批判“捕诉合一”,而支持者又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等实际效益的角度支持“捕诉合一”。实际上,纵观我国“捕诉”关系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捕诉合一”并不是一项新的改革举措,在检察机关恢复建立初期,基于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和客观需要,推行的就是“捕诉合一”。因此,对于一项司法制度是否要改革,应该结合具体的司法环境和社会背景来分析,而不是脱离现实情况空谈。“捕诉合一”正是在立足于当前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顺势而生,并且到目前为止,“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再去讨论是否“合一”已无必要。因此,应该在坚持推行“捕诉合一”的基础上,对“捕诉合一”办案机制进行客观分析。首先,应当厘清批捕权与公诉权之间的关系,包括两种权力的不同性质,以及我国对于两种权力的规定,正确认识“捕诉合一”的基本内涵,切勿片面理解“合一”的内在含义;其次,结合当前检察机关实行“捕诉合一”的实践探索,具体包括检察院公布的办案数据、实际办案情况等,分析在实践操作中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又次,任何改革措施的提出,都会遇到许多阻碍,“捕诉合一”的提出遭到学界众多质疑,主要是从理论层面对“合一”进行批判,但“合一”并不是权力的合二为一,只涉及到检察机关内部职能划分问题,不存在损害权力行使的独立性;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希望能对检察机关办案起到一点帮助,促进“捕诉合一”更好地运行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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