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0. 导论
0.1 问题的提出
0.2 研究现状评述
0.3 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思路
0.3.1文献研究法
0.3.2案例分析法
0.3.3比较分析法
0.4 论文结构安排与创新之处
1.问题引入:投资人违约造成的重整困境
1.1案例介绍
1.2各方思路与应对
1.2.1投资人
1.2.2清算组(管理人)
1.2.3法院及债权人
1.3小结
2.问题分析:重整执行中的博弈失衡
2.1 博弈的前提:利益冲突
2.2 身份差异导致的博弈失衡
2.2.1政府监督与救助的身份矛盾
2.2.2投资人对重整程序的主导
2.3 制度缺陷导致的博弈失衡
2.3.1重整转清算规定过于僵化
2.3.2 投资协议难以强制履行
2.3.3管理人监督职能难以落实
2.4 小结
3.投资人变更的必要性
3.1制度目标
3.1.1以拯救为目的,促进重整目标的实现
3.1.2以威慑为效果,明确投资人违约责任
3.2制度内容
3.2.1申请阶段
3.2.2变更阶段
3.2.3救济阶段
3.3小结
4.投资人变更制度构建
4.1重整计划变更
4.1.1变更申请的提出
4.1.2债权人机构与法院决议
4.1.3重整计划的事前约定
4.1.4日本《会社更生法》的借鉴
4.2投资人选任
4.2.1投资条件不变下的投资人选任
4.2.2投资条件变更下的投资人选任
4.2.3无投资人的处理方式
4.3对原投资人的追偿
4.3.1投资人违约责任界定
4.3.2重整投资协议代表多方利益
4.3.3管理人应代表多方行使诉讼权利
4.4.4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再审视
4.4小结
5.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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