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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权继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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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是国计民生的根本,土地权利的继承更是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自封建社会以来,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就在不断斗争发展;新中国成立后,“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形成;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土地最终确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入人民的视野。近三十年来,土地制度从“二元化”过渡到“三权分置”。“三权分置”是对农村土地权利的重构,“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权的继承首先应明确分置后权利内容的界定。土地承包权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来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一经流转将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承包权人可以将其转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草案》,土地承包权经过允许后可以转让,那么其继承就具有法律基础。土地承包权继承不仅符合广大农民的意愿,更是土地权利长久化的必然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草案》虽然将“三权分置”纳入法律体系,但并未对土地承包权继承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与《继承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一致,对土地承包权继承问题都采取了回避态度。由于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态度暧昧不清,致使实践中出现大量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案件都难以得到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情理的判决。在“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权的继承面临着法律规定不明确、权利主体无法统一、难以作为继承权客体以及与现有继承制度存在冲突等多方面的困境。  为了贯彻“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权利流转”的政策导向和立法思想,破解土地承包权继承困境的主要措施应包括,统一完善土地承包权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承包权的主体的个人、将土地承包权作为遗产的一种予以确认,以及从土地承包权的期限、继承方式、继承方法等方面寻求土地承包权继承与现有继承制度的相互适应。

著录项

  • 作者

    魏晓玲;

  • 作者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

  • 授予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
  • 学科 法律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刘永伟;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土地承包权,继承制度,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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