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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机制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定价——基于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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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取决于高素质人才。股权激励是有效缓解代理问题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为企业留住人才,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激发其工作潜能。2006年初,《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正式实施,有了法规的依托,在实务中也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股权激励计划投入实践,于是我国股权激励制度逐步发展起来。股权激励计划三种模式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其中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是我国上市公司普遍选择的两种激励模式。  激励模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效果,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整体来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模式的选择倾向在近年来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2012年之前,上市公司的激励模式以股票期权为主,然而从2013年开始这一情况出现了明显的转变,限制性股票已经取代股票期权成为最受欢迎的激励模式。授予价格是股权激励契约的基本要素,直接决定激励效应的发挥。管理层作为激励对象的主要成员,授予价格越低对其越有利,因此可能会利用自身的“内部人”信息优势降低授予价格,而授予价格过低显然不利于股权激励机制发挥应有的效果。2013年以来限制性股票已经反超了股票期权成为更受上市公司青睐的激励模式,授予价格的高低又是激励效果的重要影响因素,由此限制性股票授予定价是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以我国2006-2015年期间公告限制性股票激励草案的518家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首先检验了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推出环节的机会主义授予定价行为。其次将按照事件研究法计算出的CAR值根据“前负后正”的原则筛选出来,作为回归分析的数据,以研究公司治理机制各方面因素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定价的影响。然后将存在明显授予择时行为的98家上市公司样本数据进行回归,得出以下结论:管理层持股比例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定价的反向关系不显著;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限制性股票授予定价相对越高;股权制衡度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定价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两职合一的公司授予定价相对更低;独立董事与限制性股票授予定价之间的预期监督关系并不成立。最后根据以上研究结论,立足于我国实际,从三个方面分别提出政策建议:第一,合理设计激励契约,从根本上杜绝股权激励计划设计中的管理层机会主义择时行为;第二,从企业内部改善股权激励制度的运行环境,有效发挥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对高管自利行为的监督作用;第三,在企业外部提高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为股权激励计划设计与实施提供客观独立的监管环境。最终,实现股权激励制度的合理设计与有效运行,发挥预期的激励效应。

著录项

  • 作者

    汪慧;

  • 作者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

  • 授予单位 安徽财经大学;
  • 学科 会计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王烨;
  • 年度 2017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1: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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