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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传销犯罪类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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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2章 样本选择与案件基本情况

2.1 新型网络传销类案总体情况与样本选择

2.1.1 新型网络传销的定义

2.1.2 新型网络传销的特征

2.1.3 新型网络传销的几种常见模式

2.2 样本案件事实梳理

2.2.1 刘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事实梳理

2.2.2 叶某生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事实梳理

2.2.3 程某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事实梳理

2.3 样本案例裁判要旨归纳

2.3.1 刘某、童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裁判要旨归纳

2.3.2 叶某生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裁判要旨归纳

2.3.3 程某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裁判要旨归纳

第3章 争议焦点归纳及理由

3.1 有没有“经营幌子”

3.1.1 公诉机关对该争议点的主张及理由

3.1.2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该争议点的主张及理由

3.1.3 法院对该争议点的主张及理由

3.2 有没有“入门费”

3.2.1 公诉机关对该争议点的主张及理由

3.2.2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该争议点的主张及理由

3.2.3 法院对该争议点的主张及理由

3.3 有没有“层级计酬”

3.3.1 公诉机关对该争议点的主张及理由

3.3.2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该争议点的主张及理由

3.3.3 法院对该争议点的主张及理由

3.4 有没有“骗取财物”

3.4.1 公诉机关对该争议点的主张及理由

3.4.2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该争议点的主张及理由

3.4.3 法院对该争议点的主张及理由

3.5 是否系“组织者、领导者”

3.5.1 公诉机关对该争议点的主张及理由

3.5.2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该争议点的主张及理由

3.5.3 法院对该争议点的主张及理由

第4章 样本案件争议焦点评析

4.1 本罪的犯罪行为之界定

4.1.1 刑法中传销行为的定义

4.1.2 对“经营幌子”的判断分析

4.1.3 对“入门费”的判断分析

4.1.4 对“层级计酬”的判断分析

4.1.5 对“骗取财物”的判断分析

4.2 组织者、领导者之认定

4.2.1 组织者、领导者的法律释义

4.2.2 组织者、领导者的主观犯意

4.3 本罪与他罪的区分

4.3.1 与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区分

4.3.2 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

4.3.3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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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2月我国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新设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是刑法史上首次对传销型犯罪进行立法规制,针对传销行为的法律规制从行政法领域上升到刑法领域,对发展迅猛的传销犯罪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中的规制作用,产生更强大的威慑作用。但在实务中,本罪相关问题的认定仍旧存在较多争议,比如传销行为的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从刘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叶某生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程某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等典型案例来看,新型网络传销呈现出不同于传统传销的四大特征与五种模式,以及司法认定中存在的常见争议,主要表现在“经营幌子”“入门费”“层级计酬”“骗取财物”“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以及罪名定性。首先是传销行为的界定,本罪的打击对象是传销行为,在经营模式、骗取财物等方面不同于直销行为或合法营销。传销活动不仅要求以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为名,缴纳入门费,还必须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并且组成一定的层级,实施欺诈性手段骗取他人加入以及发展下线。该层级不限定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形成的机构之间或机构与机构之间均可组成层级关系。其次是该罪的处罚对象是组织者、领导者,而非一般的参与者,行为人辩解陷入错误认识,不能作为犯罪嫌疑人判断自身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和排除主观故意的理由。最后关于罪名的认定,要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厘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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