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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烟非法经营类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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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 论

1.1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2文献综述

1.3主要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1.3.1主要研究方法

1.3.2研究框架

第2章 样本案例的基本案情

2.1样本选择及其总体情况

2.2样本案例的梳理

2.2.1钟丰篷等人非法经营案

2.2.2常向东非法经营案

2.2.3张智与张明等人非法经营案

2.3样本案例裁判要旨归纳

第3章 样本案例争议焦点

3.1超领域地域经营真品香烟是否构成犯罪

3.2无准运证运输烟草是否单独构成犯罪

3.3犯罪停止形态问题

第4章 样本案例争议点评析

4.1持零售许可证批发真烟的定性

4.1.1持零售许可证批发真烟与无证经营

4.1.2批复的效力与适用

4.1.3对样本案例中经营香烟行为的分析

4.2帮助他人无证运输真烟行为的性质

4.2.1无证运输真烟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4.2.2无证运输真烟是否是经营行为

4.2.3经营者未查实时运输者如何定罪

4.2.4样本案例中运输行为的定性分析

4.3经营烟草被抓获的犯罪停止形态分析

4.3.1既遂的认定依据

4.3.2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论分析

4.3.3样本案例中的犯罪停止形态分析

第5章 完善非法经营罪的对策建议

5.1立法规制方面

5.2司法规制方面

5.3行政规制方面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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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物流”的销售方式日渐普遍,与生产、销售卷烟相关的犯罪行为也越来越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对涉烟类犯罪的惩治进行了规范,但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的案例可知,各地司法机关对于类似案件的判罚仍然差异较大。如:超地区、超领域经营是否属于无证经营,是否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公布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情形,有的适用批复判处无罪,有的又认为批复和行政法规以及之前的司法解释相矛盾,不予适用。在此基础上,帮助他人无证运输烟草的行为,是否可以独立评价为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无证运输烟草,无论上游犯罪是否已经查清,多数直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实则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应先行定罪。此外,对于经营香烟过程中“被查获”的情形,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也存在分歧,在共同犯罪中,究竟是以任一行为来认定犯罪停止形态,还是以实行行为来认定犯罪停止形态,目前的判罚也不一致。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可知,共同犯罪停止形态应以实行行为是否终了、是否侵犯法益来判断,不应以帮助行为或其他行为的状态来判断。司法实践中关于上述问题的判罚不一,已经影响到了判决结果。对于司法适用中的问题,统一裁判尺度是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应通过加强类案统计与分析、完善案件审理程序、加大裁判文书公开力度、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推出典型或指导案例等方法加以破解。另外,鉴于经营行为是个笼统的范畴,可将其核心行为明确界定为犯罪,而其他的辅助性行为以行政处罚替代司法处罚,行政处罚的周期短、灵活性高,更利于对法益的保护。

著录项

  • 作者

    杨静;

  • 作者单位

    湖南大学;

  • 授予单位 湖南大学;
  • 学科 法律硕士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邓祥瑞,周亚红;
  • 年度 202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涉烟非法经营,法律规制,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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