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第 1 章 引 言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与选题有关的研究动态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第 2 章 基本案情
2.1 冉某和李某诉乔治公司等案
2.1.1 案情介绍
2.1.2 法院裁判
2.2 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案例
2.2.1 陈某某诉豪森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2.2.2 倪某诉麒麟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第 3 章 案件争议焦点
3.1 受试者与乔治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3.1.1 肯定说
3.1.2 否定说
3.2 乔治公司应否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3.2.1 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3.2.2 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3.3 如何确定赔偿范围
3.3.1 乔治公司应赔偿保险利益的损失
3.3.2 受试者保险利益不应赔偿
第 4 章 争议焦点评析
4.1 药物试验三方主体法律关系厘清
4.1.1 申办者与研究者间的委托法律关系
4.1.2 研究者与受试者法律关系具体分析
4.1.3 申办者与受试者法律关系界定
4.1.4 受试者与乔治公司之间合同关系论证
4.2 乔治公司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4.2.1 药物试验合同的归责原则
4.2.2 乔治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构成
4.3 本案赔偿范围的确定
4.3.1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4.3.2 我国实务中适用可预见性的现状
4.3.3 本案原告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3.4 本案乔治公司损害赔偿范围分析
第 5 章 拓展思考
5.1 完善药物试验受试者权益保障制度
5.1.1 完善药物试验受试者赔偿机制
5.1.2 加强知情告知义务的履行
5.2 基于本案的“一事不再理”的思考
5.2.1 “一事不再理”之构成
5.2.2 本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 谢
湖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