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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和李某诉乔治公司等药物试验损害责任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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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引 言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与选题有关的研究动态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第 2 章 基本案情

2.1 冉某和李某诉乔治公司等案

2.1.1 案情介绍

2.1.2 法院裁判

2.2 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案例

2.2.1 陈某某诉豪森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2.2.2 倪某诉麒麟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第 3 章 案件争议焦点

3.1 受试者与乔治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3.1.1 肯定说

3.1.2 否定说

3.2 乔治公司应否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3.2.1 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3.2.2 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3.3 如何确定赔偿范围

3.3.1 乔治公司应赔偿保险利益的损失

3.3.2 受试者保险利益不应赔偿

第 4 章 争议焦点评析

4.1 药物试验三方主体法律关系厘清

4.1.1 申办者与研究者间的委托法律关系

4.1.2 研究者与受试者法律关系具体分析

4.1.3 申办者与受试者法律关系界定

4.1.4 受试者与乔治公司之间合同关系论证

4.2 乔治公司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4.2.1 药物试验合同的归责原则

4.2.2 乔治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构成

4.3 本案赔偿范围的确定

4.3.1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4.3.2 我国实务中适用可预见性的现状

4.3.3 本案原告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3.4 本案乔治公司损害赔偿范围分析

第 5 章 拓展思考

5.1 完善药物试验受试者权益保障制度

5.1.1 完善药物试验受试者赔偿机制

5.1.2 加强知情告知义务的履行

5.2 基于本案的“一事不再理”的思考

5.2.1 “一事不再理”之构成

5.2.2 本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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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用药需求的上升和医疗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新药物和新疗法相继问世,药物临床试验作为人类在生物医药科技进程中的必经环节,与一般的医疗行为存在诸多差异,具有不可避免的高风险性。目前针对药物试验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规范,在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更是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冉某和李某诉乔治公司等药物试验损害责任案就是受试者在药物试验中受损而引发的一起典型案例,本案共有三个核心争议焦点:受试者与乔治公司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乔治公司应否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如何确定。首先,必须厘清药物试验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本质为委托法律关系;在治疗性临床试验和非治疗性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因具体身份的不同与研究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也有所区别;申办者与受试者之间为合同关系。其次,药物试验合同的归责原则应采严格责任原则,乔治公司在知情同意书中承诺为受试者提供保险,该保险应解释为以受试者为被保险人、旨在为受试者提供补偿的意外险,但其实际上未履行该项义务,系违约行为,且给受试者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符合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最后,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理,违约损害赔偿应当在遵循完全赔偿原则的同时受到一定的限制,乔治公司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受试者本应获得的保险赔偿无法获得,且该损失在乔治公司可预见的范围之内,应当予以赔偿。另外,为更好的解决实务中的药物试验纠纷,维护受试者的合法利益,未来应从健全受试者赔偿机制、加强知情告知义务的履行等方面对受试者权益保障制度予以完善。

著录项

  • 作者

    李奕茜;

  • 作者单位

    湖南大学;

  • 授予单位 湖南大学;
  • 学科 法律硕士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陈锦红,袁爱平;
  • 年度 202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药物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违约责任;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1: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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