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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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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论

1.1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2研究动态

1.3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3.1主要研究内容

1.3.2研究方法

第2章 案例基本情况

2.1基本案情

2.2法院裁判要旨归纳

第3章 本案的争议焦点

3.1本案大数据分析报告属于何种法律性质

3.1.1大数据分析报告构成作品

3.1.2大数据分析报告不构成作品

3.2本案大数据分析报告的权利归属于谁

3.2.1大数据分析报告权利属于菲林律所

3.2.2大数据分析报告权利不属于菲林律所

3.3百度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3.3.1百度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3.3.2百度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4章 争议焦点评析

4.1本案大数据分析报告的法律性质分析

4.1.1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性质的学理分析

4.1.2作品认定的规范化分析

4.1.3本案大数据分析报告构成作品

4.2本案大数据分析报告的权利归属分析

4.2.1威科先行库不能成为报告的权利主体

4.2.2大数据分析报告权利归属于菲林律所

4.3百度公司担责应然性分析

4.3.1百度公司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4.3.2百度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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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未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规定,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性质、权利归属在学界存在较大争议。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为国内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案例,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性质、权利归属。结合案情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大数据分析报告为何种法律性质、大数据分析报告权利归属于谁、百度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通过学理、法规范的分析界定大数据分析报告的法律性质,对比文字作品、数据权、物权,数据权、物权无法充分保障权利人对于报告的合法权利,且认定报告的独创性应与传统的自然人创作作品的独创性认定方式一致,大数据分析报告具备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将报告认定为作品不会造成民法主体规范的突破,不能以权属关系问题而否认报告的独创性。对大数据报告的权利归属进行确定,改变传统的从作品生成环节的参与者角度确定归属的方式,基于作品性质分析报告的作品类型与权利归属,结合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孤儿作品的性质,大数据分析报告构成法人作品,符合由法人主持、体现法人意志的特征,解决了职务作品视角下对报告享有署名权的主体不明的问题,明确了报告的署名权为菲林律所享有,报告构成法人作品,能够准确认定当报告侵犯他人著作权时的担责主体。菲林律师事务所为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著作权人,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全部权利,百度公司不存在合理使用的情形,其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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