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第1章 绪论
1.1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2研究动态
1.3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3.1主要研究内容
1.3.2研究方法
第2章 案例基本情况
2.1基本案情
2.2法院裁判要旨归纳
第3章 本案的争议焦点
3.1本案大数据分析报告属于何种法律性质
3.1.1大数据分析报告构成作品
3.1.2大数据分析报告不构成作品
3.2本案大数据分析报告的权利归属于谁
3.2.1大数据分析报告权利属于菲林律所
3.2.2大数据分析报告权利不属于菲林律所
3.3百度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3.3.1百度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3.3.2百度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4章 争议焦点评析
4.1本案大数据分析报告的法律性质分析
4.1.1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法律性质的学理分析
4.1.2作品认定的规范化分析
4.1.3本案大数据分析报告构成作品
4.2本案大数据分析报告的权利归属分析
4.2.1威科先行库不能成为报告的权利主体
4.2.2大数据分析报告权利归属于菲林律所
4.3百度公司担责应然性分析
4.3.1百度公司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4.3.2百度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湖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