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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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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背景与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文献综述

(一)国内外观点

(二)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

四、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安排

一、股权变动模式

(一)股权变动的债权形式主义模式

1.违背意思自治原则

2.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并不具有创设股权的功能

3.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只是公司一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工商登记应属于行政确认

(二)股权变动的纯粹意思主义模式

1.“意思主义模式”容易损害转让人的利益

2.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区分

(三)股权变动的修正意思主义模式

1.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是股权变动后最终必走的一道形式程序

2.该模式阐述存在前后不一

3.股权何时变动对公司并不重要

二、股权变动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联系

(一)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二)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受损害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三)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受损害时股权是否发生变动

三、股权权属与股东资格的联系

(一)股权变动与确认股东资格的联系

1.股权变动与确认股东资格的联系

(二)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三)对可以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四、构建以支付股权转让款为股权变动标志的体系

(一)侧重股权的物权属性

1.概括性权利

2.股权的性质

3.股权的物权属性在股权转让中更为突出

(二)将股权对外转让视为以股权为标的的特殊买卖合同

1.高度相似性

2.给予受让人心理保障

(三)“谁出资谁受益”原则

1.股东与出资

2.隐名投资行为

3.股东瑕疵出资与权益受限制

4.股权对外转让应符合“谁出资谁受益”原则

(四)适用规则

1.意思自治原则

2.排除适用《合同法》第167条

(五)请求确认股东资格

(六)在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1.股权是否发生变动

2.受让人什么时候才能取得股权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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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

  • 作者

    王丽蕊;

  • 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

  • 授予单位 吉林大学;
  • 学科 商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李拥军;
  • 年度 202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F83F32;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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