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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共同担保之内部追偿证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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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问题的提出

2 现状观察:实务困境与学术争鸣

2.1 司法实务:裁判结果不统一

2.1.1支持追偿始终居多

2.1.2实体法条援引不一

2.1.3裁判理由角度不一

2.2 学界态度:观点各执一端

2.2.1否定担保人享有内部追偿权

2.2.2肯定担保人享有内部追偿权

3 价值支撑:民法基本原则的彰显

3.1 意思自治:允许追偿不违背担保人真意

3.2 公平原则:允许追偿体现实质公平

3.3 诚信原则:允许追偿防止债权人权利滥用

4 体系视域:混合共同担保制度一体性的体现

4.1 保证人维度:担责高风险衡平与权利承继

4.2 物上担保人维度:担责高压力减缓与权益保护

5 内部追偿权的权源:存在连带债务法律关系

5.1 不当得利之检讨

5.2 代位追偿之检查

5.3 连带债务关系之证立

5.3.1法效分析:担保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

5.3.2要件辨析:担保人可成立连带债务关系

5.3.3法定性解决:需合理解释法条内容

6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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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担保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混合共同担保因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分属物权法与债权法,所涉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导致平衡各民事主体的权益更为困难。中国立法对混合共同担保之内部追偿的规定存在前后不一之处,学界与实务界对担保人内部是否应允许追偿也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文从中国对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内部追偿的立法出发,梳理相关法律规范前后的变化。发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明确肯定担保人间可以进行内部追偿,但其后出台的《物权法》第176条却对该权利不置可否。已公开的《民法典(草案)》也未对担保人内部是否可以相互追偿这一问题予以明确。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末在《九民纪要》中明确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要求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主张不予支持。但《九民纪要》也同时肯定了担保人的约定内部追偿权。而是否应规定担保人的法定内部追偿权,需通过现状观察后究其立法困境并展开探讨。  通过对《物权法》出台后《九民纪要》公布前,相关司法判例的裁判结果、所援引的实体法条文以及裁判法理依据进行数据统计分析,揭示了混合共同担保的内部追偿在中国司法实务中裁判结果常年不一、不同法官对法条有不同援引与适用以及裁判理由角度不一的现象。继而对学界的不同观点之论据进行归纳比较,明晰了担保人法定内部追偿权的立法困境主要为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追偿法律基础、追偿是否有价值支撑以及追偿是否与担保法体系相符等。  明晰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的现状与困境后,本文先为内部追偿权找寻立法价值支撑,发现肯定担保人之间可以内部追偿自始至终都符合担保人的内心真意,不违背民法意思自治精神;不仅使混合共同担保中各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得以合理分配且起到衡平作用,达到实质公平;还能有效防范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恣意滥用其自主选择权而引发诚信危机。再从混合共同担保制度自身视察,规定担保人的法定内部追偿权不仅可以切实保护保证人与物上担保人的利益,平衡担保人的担责风险,且利于实现混合共同担保制度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设立宗旨。最后为法定内部追偿寻求权源供给,发现内部追偿权以不当得利与代位追偿为请求基础均存在弊端,唯连带债务关系既从混合共同担保自身出发,又能充分使担保人据之追偿。担保人担责后所生法律效果之规定证明了担保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存在。满足连带债务关系成立之构成要件,顺应域外学界与实务界所呈现之突破连带债务关系成立法定性限制的趋势,混合共同担保中的担保人得以推定适用连带债务关系进行相互追偿。  最后,结合当下《民法典》编纂的立法时节,建议在规范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法律条款中,明确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有权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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